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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疫)梁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135号

被告人梁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趁疫情期间口罩紧缺,产生诈骗意图。梁某某在本市**镇**村**街**住宿**房,在网络上获取一些关于KN95口罩的样板图片及口罩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图片,然后在微信群里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2020年3月30日,梁某某添加了被害人许某某的QQ、微信,向许某某发送出售口罩的信息。许某某以6.7元的单价向梁某某订购2000个KN95口罩,后许某某通过支付宝(账号139*******@qq.com)向梁某某的支付宝(130*******)转账13400元。2020年3月31日17时30分许,梁某某向许某某谎称已经发货,随即将手机关机并将手机卡扔掉。事后,梁某某将骗得款项中的3750元分别购买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及一部苹果7PLUS128G手机,其中345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余下6200元留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

2020年3月31日19时15分,被害人许某某向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卫都派出所报案。2020年4月4日,公安机关在**镇**村**街**住宿**房内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并当场在房间内搜获一张中国民生银行银行卡、一部苹果7PLUS128G手机、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后公安机关在梁某某的带引下到银行柜员机支取存放在中国民生银行银行卡内的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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