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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疫)吴振伟、吴义强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吴振伟(曾用名吴振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小区。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3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义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3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振伟、吴义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至2月13日全国抗击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疫期间,被告人吴振伟得知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极其紧缺,便产生利用微信群和QQ群发送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想法,其在没有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情况下,在互联网查找下载身份证图片、口罩图片卖口罩厂家的营业执照、合格证等相关图片、视频,利用QQ号、微信号添加QQ群、微信群,指使被告人吴义强在群内发布销售口罩、防护服、额温枪等防疫物资的虚假广告及微信联系方式。被害人看到广告添加微信后,吴振伟、吴义强向被害人发送在网上下载的相关图片、视频,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吴振伟、吴义强共骗取马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22名被害人支付的货款和定金共计人民币684,705元,后在被害人的催要下,已退还被害人任某某、马某某、詹某某、郭某某、段某某赃款人民币567,500元,其余赃款未退还。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安局单向冻结吴振伟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诈骗赃款人民币14,325.37元,其余赃款被吴振伟挥霍人民币70,000余元,吴义强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余元,剩余赃款被吴振伟、吴义强用于共同日常花销。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将被告人吴振伟、吴义强在桦南县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桦南县公安局扣押的吴振伟、吴义强手机及银行卡等;

2.书证被告人吴振伟、吴义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宋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振伟、吴义强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振伟、吴义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振伟、吴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振伟、吴义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振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义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振伟、吴义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振伟、吴义强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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