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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疫)谭某某非法狩猎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组,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村**排**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疫)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下旬,被告人谭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稻谷,在英德市**村委会**组乡道其耕种的稻田田埂上安装禁猎工具捕鸟网。于2020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2张4X2米的捕鸟网,网上捕有鸟类死体12只。经聘请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2只鸟类分别为:普通翠鸟1只,黑喉歌鸲1只,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褐头鹪莺5只,斑文鸟3只,红喉姬鹟1只,均不属于我国野生保护动物;雀形目物种1只,未鉴定出具体物种,不能确定其保护级别。根据清远市政府文件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清远市范围列入禁猎区、禁猎期。被告人谭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被告人谭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局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科威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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