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楼**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9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至2月15日间,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长沙市高新区**街道**公寓**房的住处及附近,利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民众迫切需要购买口罩的心理,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采用虚构快递单号等方式,以预先支付货款、邮费的名义,对被害人姜某某多次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27086元。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了手机三台、银行卡四张。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姜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2.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坦白,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璇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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