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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妨害公务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苏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违法经历:2012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宕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20日(合并执行);2014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宕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3月因殴打他人被宕昌县公安局贾河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3月因赌博被被宕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500元;2019年9月1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13日。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本院批准逮捕,宕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凌晨4时43分许,被告人苏某因琐事与“金水湾足疗店”老板张某某发生纠纷,并将足疗店的卷闸门踏坏。宕昌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接到报警后,在“金水湾足疗店”门口向张某某了解情况,后要将张某某带回宕昌县城关派出所移交案件时,被告人苏某阻拦警车约5分钟。经民警多次劝说无效后,特警大队将被告人苏某带回城关派出所,在城关派出所民警询问被告人苏某身份信息时,被告人苏某拒不配合,用语言威胁值班民警,且掐住辅警熊通脖颈约20秒,妨碍其执行公务。在派出所留置期间,被告人苏某多次以语言侮辱、威胁民警。2019年9月19日上午11时许,派出所民警带被告人苏某去宕昌县人民医院进行拘留前体检,被告人苏某在派出所院内不配合上车,用语言威胁民警。体检时,被告人苏某拒不配合,推搡并继续用语言威胁民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仲缘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  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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