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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保清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5时许,盈江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盈江县**镇**村委**组依法对涉嫌吸毒的董某某进行传唤时,董某某手持两把砍刀对民警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拒绝传唤。在与民警对峙的过程中,经过盈江县**镇**村委**组社长杨某某的劝说,董某某主动将手中的两把砍刀交给杨某某,放弃反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持刀抗拒公安机关合法传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艳

检察官助理:杨丹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8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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