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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行贿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单位**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镇**街**号,法定代表人廉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本科文化,住定西市通渭县**小区**室,系定西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部经理。

被告人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7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现住通渭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月15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宁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单位定西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小区时因擅自增加容积率被查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265.35万元。被告人廉某某遂找时任定西市**局长顾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在顾某某的帮助下,未补缴该笔土地出让金。2013年5月,为了感谢顾某某的帮助,被告人廉某某将该公司开发的**小区**号楼商铺送给顾某某。经兰州中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评估,该房产价值1129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 兰州中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评估报告;4.被告人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廉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亮

                                              2019年7月19

附:

    1.被告人廉某某现被羁押于会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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