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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危险驾驶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汉族,初中文化,顺昌县*****工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巷**号**幢**梯**室,住福建省顺昌县**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顺昌水南方向往顺昌水岸帝景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昌县***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3.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定铭

2020年4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顺昌县**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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