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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40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8时许,南票区某**镇**村民刘某在自家耕地内收秸秆时,误将被告人张某某家地中的玉米秸秆当做自家的收走,被张某某发现引发口角,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张某某持扳手将刘某右手打伤。经鉴定刘某右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扳手);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据调取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刘某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6、《关于刘某损伤程度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刘某成伤机制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振忠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扳手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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