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苏老规”、“苏老板”、“阿哥”、“雷公”,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08年4月7日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阿钙”、“富翁”,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里**村**号,住罗定市**镇里**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绰号“大西”,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酒行。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05年9月2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绰号“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街**楼**栋**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18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丙,绰号“哨牙仔”,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5日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4月7日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绰号“苏师傅”,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路**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5日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绰号“沙皮”,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住罗定市**街道**村**号。因犯绑架罪于2006年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阿九”,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住罗定市**酒店。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铲仔”,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阿矮”,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东莞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5日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绰号“大眼龟”,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4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蛇仔某某”、“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丁,绰号“大头茄”,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孖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2006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居委**街**号,住罗定市**镇**栋**房。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哭锋”、“锋仔”,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9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绰号“广西仔”、“广西”,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村**号,住浦北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阿某甲”、“阳春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4********,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住罗定市**镇**。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本案于2018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绰号“石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住罗定市**街道**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甲,绰号“阿鬼”,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老九”,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阿呀”,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肥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绰号“粉仔”,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甲,绰号“老刀”,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岭**号,住罗定市**镇**村委**岭**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某某哥”,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村**号,住罗定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绰号“阿鼠”、“阿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住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BB”、“BB仔”、“阿肥”、“阿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民委**村**号,住来宾市兴宾区**乡**村**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绰号“阿雕”、“阿弟”,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戊,绰号“高佬”,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街**号,住罗定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阿八”、“孖八”、“崩牙八”,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住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绰号“虾公”、“肥仔”,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2013年某某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绰号“蛀螺”,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住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绰号“废某甲”、“废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戊,绰号“阿霖”,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蓝某甲,绰号“大头”,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村**号,住罗定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绰号“霖捧”、“阿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己,绰号“生江狗仔”、“狗仔”,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里**村**号,住罗定市**镇里**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窝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虚假诉讼罪、赌博罪;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廖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苏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已判决)、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已起诉);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廖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廖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已判决);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林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彭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窝藏罪;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黄某己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温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蓝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黎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丁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经商请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于2018年10月31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月14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4月1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以被告人苏某甲为首的涉黑犯罪组织,自2005年开始逐步发展壮大,2005年3月为争夺赌场利益,实施针对卢某乙的两起伤害案件,树立组织江湖地位,形成以苏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黄某庚为骨干成员,以卢某丙、谭某甲、卓某甲、彭某甲、苏某乙、黄某甲、廖某丙、郑某甲、廖某甲等人为参加者,人称“生江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赌博、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组织、领导者苏某甲于2008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苏某甲在服刑期间,在监狱内积极发展同仓服刑人员张某甲成为其组织的新成员。
2012年3月苏某甲出狱后,再次网罗旧部廖某甲、黄某甲、廖某丙、郑某甲、苏某乙等人,继续有目的地纠集、拉拢、发展无正当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和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壮大组织势力,再次形成以苏某甲为组织、领导者,谭某乙(在逃)、廖某甲、廖某乙为骨干成员,黄某甲、廖某丙、苏某乙、卢某甲、罗某甲、陈某甲为积极成员,郑某甲、吴某甲、林某甲、李某甲、黄某丙、张某甲、陆某甲、廖某丁、梁某甲、石某甲、温某甲、李某丙、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丁、杜某甲、黎某甲为一般成员的涉黑犯罪组织。该组织以罗定市**镇、**镇为中心,势力迅速扩展至罗定市**镇、**镇、**镇等,从而使苏某甲在罗定地区的江湖地位持续急剧膨胀。
该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听命于苏某甲,苏某甲受组织成员敬畏、尊重,被尊称为“苏老板”、“阿哥”。组织成员以苏某甲经营的砂石厂、其**镇的住宅、**酒行、**大酒店、**KTV作为据点,有分有合地长期聚集进行组织活动,大肆吃喝玩乐、赌博等。2017年中开始,黎某甲与廖某乙因利益内斗,将黄某丁、黄某戊、黄某辛、韦某甲、林某乙、李某戊、彭某甲、曾某甲、彭某乙等人纳入旗下,形成新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针对廖某乙等人展开了一系列的报复行动。
该组织成员相互策应、逞强好胜、滋事生非,为壮大组织势力,在苏某甲的指示、授意、默许下,大肆进行开设赌场、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施以心理强制的软暴力,长期对罗定市**镇及邻近区域的赌场实施垄断、控制,并插手当地建筑行业的经济纠纷。自组织成立以来,实施涉枪案件多起,直接导致罗定市的治安形势呈现严峻局面。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聚敛钱财,支撑组织运作,并利用赌场获益发放工资给组织成员。近年来多名组织成员在参与组织犯罪期间购买小汽车,苏某甲以路虎越野车作为交通工具,并为组织成员配置其本人的三菱吉普车实施组织犯罪。为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苏某甲积极策划、出资、安排组织成员廖某甲进行贩卖毒品。苏某甲及骨干成员通过请吃请喝,提供免费住宿、发放工资,为涉案组织成员聘请律师提供辩护等手段,让组织成员甘心为组织效力。组织成员林某甲、廖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苏某甲积极为他们走动,并出资为廖某甲聘请律师。同时,为凸显其江湖地位,强化组织管理,苏某甲明确组织成员不准吸毒,开赌局期间不准参赌,以此不成文规矩强化组织管理。
以苏某甲为首的涉黑组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非法控制地下赌场,对罗定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致使群众安全感明显下降,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苏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黄某甲、廖某丙、苏某乙、卢某甲、罗某甲、陈某甲、郑某甲、吴某甲、李某甲、廖某丁、林某甲、梁某甲、黄某丙、陆某甲、张某甲、石某甲、温某甲、李某丙、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丁、杜某甲、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庚等人的证言;3.刑事判决书、收据、沙场承包合同等书证;4.辨认笔录。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为报复卢某乙等人,被告人苏某甲通过黄某庚召集组织成员彭某丙、卢某丙、苏某乙、邬某甲(均已判刑)和梁某丙、梁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聚集一起,预谋报复杀害卢某乙等人。苏某甲和梁某丙多次派出人员搜寻卢某乙等人,伺机进行报复伤害。2005年3月8日晚,苏某甲直接安排黄某庚带彭某丙、卢某丙、苏某乙、邬某甲等人拿刀、火药枪追砍卢某乙,并在出发前,要求卢某丙等人见到卢某乙开枪,其他人用刀斩。当晚,黄某庚、卢某丙等人将何某甲误认为卢某乙并对其追砍致其重伤,案发后黄某庚等人向苏某甲汇报情况。经鉴定,何某甲的伤势构成重伤,并七级伤残。
2005年4月24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廖某甲等人在酒吧见到卢某乙,并告知黄某庚等人,黄某庚安排廖某甲跟踪卢某乙并汇报其行踪,并通过电话相互召集谭某甲、邓某甲、廖某丙、彭某丙、邬某甲、卢某丙(均已判刑)在罗定市**镇**路苏某甲出资承租的出租屋四楼,预谋报复卢某乙等人。期间,廖某甲向黄某庚报告卢某乙等人在罗定市**镇**路**大排档吃宵夜,黄某庚遂召集上述人员携带两支雷铭镫猎枪,手持十多把钢刀,驾驶五、六辆摩托车来到罗定市**镇**桥边的**大排档前草坪,与事前由彭某丙电话通知在此等候的苏某乙、吴某丙、郑某甲(均已判刑)汇合。黄某庚及彭某丙手持雷铭镫猎枪,卢某丙、苏某乙、郑某甲、邬某甲等人手持钢刀、分别乘坐谭某甲、邓某甲、吴某丙、廖某丙等人驾驶的摩托车来到**镇**路**大排档,彭某丙持枪向正在大排档吃宵夜的卢某乙等人开枪,致与卢某乙一起吃宵夜的被害人李某己当场被击中头部受伤倒地,在场吃宵夜的程某甲、服务员李某庚分别受枪伤。黄某庚也持枪追上去开了一枪,卢某丙、苏某乙等人持刀追斩被害人彭某丁、莫某甲等人致伤。黄某庚等人逃离现场后即致电苏某甲报告作案情况,苏某甲得知后便来到**镇**村和黄某庚、卢某丙、谭某甲等人集合,积极为组织成员安排逃跑藏匿,并带卢某丙等人先后到**县**镇、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肇庆市**区**路苏某甲的出租屋藏匿,并出资给组织成员卢某丙、廖某丙乘车逃跑,期间,苏某乙也带着吴某丙、郑某甲逃到上述出租屋藏匿。被害人李某己被在场群众送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李某己之死是被他人用火药枪射击,致额颞部盲管性散弹枪弹创、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损伤而死亡。彭某丁的伤势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苏某甲、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廖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丁、程某甲、莫某甲、李某庚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等。
(二)开设赌场罪
1.2015年,被告人苏某甲为谋取组织利益,与黎某甲、廖某乙在罗定市**镇开设赌场。2016年开始,苏某甲组织谭某乙、李某甲、黄某丙、黄某甲、廖某甲、廖某丙、廖某丁、吴某甲、陆某甲、廖某乙、卢某甲、林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镇**村、**镇**村、**村和**镇**村委**村等地开设赌场。为达到吸引更多本地人员参赌,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苏某甲分别在**镇**村赌场拉拢当地人林某甲入股赌场、在**镇**村、**村赌场拉拢当地人赖某甲、赖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入股赌场。之后林某甲又拉拢陈某甲参与**镇**村的赌场工作。
苏某甲是赌场老板,直接指挥谭某乙负责赌场全部事务,并亲自下场参赌撑人气。组织成员分工基本固定,谭某乙负责安排组织成员赌场工作和管理数簿,张某甲、黄某甲、李某甲、廖某甲、黄某丙、廖某丙、廖某丁、林某甲、赖某甲、陆某甲、吴某甲、陈某甲、卢某甲、廖某乙等人在赌场工作。
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进行聚赌,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参赌人数在20人以上,黄某壬等人到赌场参与赌博。赌场抽头渔利每天多达1万多元。期间,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苏某甲要求组织成员每个赌场开设一个月左右就更换场地。2016年9月29日,罗定市公安局曾对**镇**村委**村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2人。开设赌场期间,组织成员备用棒球棍等器械维持秩序,使用对讲机进行通风报信。为了对他人赌场实施打压,以及对**镇及邻近的赌场实施控制性经营,凭借组织势力,黄某丙、黄某甲、吴某甲、陆某甲、廖某乙打砸当地的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苏某甲、张某甲、黄某甲、李某甲、廖某甲、黄某丙、廖某丙、廖某丁、林某甲、赖某甲、陆某甲、吴某甲、陈某甲、卢某甲、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赖某乙等人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赌场数簿、银行卡流水凭证、行政案件材料等书证;5.电子数据等证据。
2.2017年9月期间和2018年2月春节期间,凭借组织的势力和影响,被告人卢某甲、梁某甲、罗某甲进驻罗定市**镇**村,和谭某丙(另案处理)分别在黄某癸的屋背竹根处及蓝姓祠堂处开设赌场,并吸引**镇本地人黄某癸、覃某甲等人参与赌场工作,其中,黄某癸的屋背竹根处的赌场开设时间长达一个月左右。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进行聚赌,赌场开设期间每天从中抽头渔利多达数千元,每次均有20人以上参赌。卢某甲、梁某甲、罗某甲、陈某戊(在逃)等人均在赌场工作。
2018年2月2日,蓝姓祠堂的赌场开设期间,赌场工作人员陈某戊(在逃)因赌资问题与在场参赌人员发生争执。陈某戊在得知参赌人员是蓝某乙的亲戚后即召集李某辛(在逃)等人持枪支、棍棒来到蓝某乙家门口,对蓝某乙进行殴打,欲劫持蓝某乙离开,蓝某乙反抗并在现场村民协助下控制住李某辛,之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警。卢某甲、梁某甲得知此事后积极与蓝某乙方协调,并赔偿3万元了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卢某甲、罗某甲、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癸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等。
(三)贩卖毒品罪
为了获取组织经济利益,被告人苏某甲积极组织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苏某甲、陈某己(已起诉)、陈某庚(另案处理)通过商量决定,由陈某己负责电话联系毒品上家约定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等事宜。2018年4月2日,苏某甲安排骨干成员廖某甲(已起诉)听从陈某庚的安排协助完成毒品交易。廖某甲驾驶苏某甲的路虎小汽车搭乘陈某庚来到罗定市**镇**酒店**房与陈某己汇合,和古某甲、朱某甲、杨某甲等人进行毒品交易。当日陈某庚先支付7万元现金给古某甲,苏某甲负责继续筹集资金并安排廖某甲从江某甲处取回2万元现金交给陈某庚,由陈某庚交给古某甲,古某甲收款后将部分毒品氯胺酮拿到**房交给陈某庚,陈某庚收到毒品后安排陈某己及朱某甲驾车将毒品运回到陈某己的位于罗定市**街道**村委**号住处放好。期间苏某甲通过廖某甲、陈某己指挥毒品交易并继续将筹集到的5万6千元交给廖某甲用于完成毒品交易。4月3日下午14时许,廖某甲在罗定市**酒店大堂处将该笔款项交给陈某庚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公安民警对陈某己上述住处进行搜查,查扣疑似毒品三包,净重分别为345.1克、499.7克、1019.8克。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扣的净重为345.1克的疑似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其余两包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毒品疑似物、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银行卡查询及账户流水等书证;3.证人江某甲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证据等。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7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乙带其女儿到罗定市中医院看病期间,廖某乙认为主诊医生黄某子开药有问题,遂办理退费后离开中医院。为了凸显其在组织的声威,当日凌晨4时许,廖某乙返回罗定市中医院,并纠集陈某辛(已判决)和组织成员李某丁、石某甲等人前来中医院大肆吵闹,组织人员禁止他人靠近主诊医生黄某子的办公室,并围攻、辱骂黄某子医生。当日凌晨5时许,罗定市公安局双东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在民警处警期间,陈某辛趁民警不注意率先闯入医务室,廖某乙、李某丁、石某甲等人见状随即冲入医务室与陈某辛一起对黄某子的头部、上半身等部位实施殴打,致黄某子眼镜碎烂,面部受伤。经鉴定,黄某子的伤势己经构成轻微伤。该事件发生期间导致罗定市中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无法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处方笺等书证;2.证人谭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乙、石某甲、李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等。
(五)寻衅滋事罪
1.2015年某月,被害人梁某戊、陈某壬到罗定市**酒店客房与被告人苏某甲、被告人黎某甲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苏某甲认为梁某戊、陈某壬在打麻将过程中“出千”(作假),梁某戊、陈某壬均予以否认。之后,梁某戊、陈某壬在受到苏某甲、黎某甲等人的恐吓和威胁后外出避难。陈某壬的哥哥陈某癸多次向苏某甲道歉、调和。虽经他人斡旋,但苏某甲拒收赔偿款也不接受道歉。2016年年底,梁某戊在罗定市区一私人赌场里被苏某甲发现,苏某甲即用言语威胁并追问梁某戊打麻将“出千”的事,陈某癸从旁劝说苏某甲。几天后,梁某戊、陈某壬迫于以苏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在罗定市**酒店设宴邀请苏某甲和黎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等组织成员,席间梁某戊、陈某壬向苏某甲低头敬酒、赔礼道歉,并分别给苏某甲、黎某甲红包,其中苏某甲得红包8800元,黎某甲得红包1200元,之后苏某甲将红包交给组织成员用于吃喝玩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苏某甲、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壬、梁某戊的陈述;3.证人陈某癸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笔录;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2017年10月4日晚,苏某甲召集组织成员郑某甲、谭某乙、张某甲、李某甲、廖某甲、黄某甲、黄某丙、廖某丙、廖某丁、吴某甲、林某甲、杜某甲、陈某甲等人在罗定市**镇家中烧烤。次日凌晨,郑某甲接到约架电话,为逞强好胜,报复他人,郑某甲即纠集在场人员廖某甲驾驶苏某甲的三菱吉普车搭乘其与吴某甲、陈某子(另案处理)出发,吴某甲通过电话纠集黎某乙并叫其召集更多人参与打架,黎某乙通过陈某丑纠集陈某寅、陈某卯等人(陈某丑、陈某寅、陈某卯已判决),黄某丙、陈某甲、苏某乙先后前往罗定市**广场参与集合,当晚累计参与人数达40人。郑某甲、黄某丑、黎某乙在现场指挥,先对作案车辆车牌进行换拆、遮掩,并分发口罩、刀具、铁管等器械,后结队欲在罗定市区搜寻报复对象。
凌晨3时许,在得知几名疑似报复对象在罗定**KTV对面的美宜佳商店门前出现后,郑某甲、廖某甲、吴某甲、黄某丙、苏某乙、陈某甲、黎某乙、杜某甲、陆某甲、蓝某甲、陈某丑、陈某寅、陈某卯等人分别搭乘集结的车辆前往美宜佳商店门前。到达目的地后,黎某乙、蓝某甲等人在车上戴口罩,持刀、棒球棍、铁水管、枪支等工具下车,共约40人迅速包围美宜佳商店门前人员,欲施以暴力,但当中有人发现认错对象。此时,罗定市新城派出所辅警谭某丁驾驶苏E2X****号牌日产牌轿车经过现场,欲使用手机对现场聚集人员进行拍摄,被现场作案人员发现并打砸车辆,谭某丁即迅速驾车逃避。现场作案人员随即持械并驾乘车辆追逐拦截谭某丁欲施加暴力。黎某乙、陈某寅、陈某卯等人在罗定市区**路附近屋巷时截停谭某丁车辆,黎某乙、陈某寅随即对谭某丁的车辆进行打砸,并持械对谭某丁实施殴打。经鉴定,谭某丁伤情己构成轻微伤。事后,大部分组织成员又驾车返回苏某甲家中。为私了事件,黎某乙从黄某丑处取得28000元,并通过陈某丑支付了28000元给陈某辰,准备由陈某辰转交给谭某丁作为赔偿款。后因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卯,陈某辰将此款退回陈某丑,陈某丑将此款支付给陈某卯大哥作为安家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苏某甲、郑某甲、吴某甲、廖某甲、蓝某甲、黎某乙、杜某甲、陆某甲、苏某乙、黄某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勘验、辨认笔录等笔录;3.被害人谭某丁的陈述;4.证人黄某甲等人的证言;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级管辖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6.鉴定意见。
3.2018年2月20日,李某甲(已判决)纠集周某甲(已判决)、吴某丁(在逃)携带自制散弹枪,驾驶一辆现代牌灰色小汽车到罗定市**镇**村委**张某乙住宅向张某乙讨债,由于寻找张某乙未果,李某甲等人与张某乙家人发生争执后,遂从车中拿出准备好的自制散弹枪向张某乙家人及附近物品进行射击,致使停放在现场的车牌号为粤WW8****的丰田小汽车车窗被打烂,张某乙的住宅二楼不锈钢防盗网产生多处凹痕。张某乙家人见状向某乙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扔凳子进行回击,见到车辆后挡风玻璃被砸烂后,李某甲等人再次向在场的王某甲等人进行射击,致使王某甲右脚踝受伤。随后张某乙的大哥张某打电话让杨某乙帮忙设置路障截停李某甲等人驾驶的小汽车,但李某甲等人驾驶车辆直接冲过路障且又一次开枪射击。经罗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罗定市**镇**村委**号住宅枪击现场提取的实弹具备认定猎枪散弹的条件,属于非制式枪弹。
林某甲(已判决)明知李某甲等人持枪到**镇**村委讨债后,驾驶其车牌号为粤WR5****的小汽车搭载李某甲等人沿小路从**逃回**,并安排被告人陈某甲将李某甲等人驾驶的汽车开往罗定市**镇**村委苏屋山边鱼塘处进行藏匿。陈某甲藏匿作案车辆后向林某甲报告,林某甲即通过陈某甲的电话向被告人苏某甲报告李某甲作案情况及后续处理事宜,苏某甲在电话中表示要求对方给回李某甲红包平息事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弹壳、小汽车、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林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被告人苏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廖某戊(另案处理)曾向陈某巳借款38000元未还。2018年3月30日下午,陈某巳通过廖某己约廖某戊到罗定**镇**村口商店见面商量还款事宜。被告人苏某乙从林某丁(另案处理)电话中得知该事后和廖某戊、林某丁、“豆豆”等人,分别驾驶两台车辆到达现场后,持刀下车并冲向陈某巳追斩,期间因陈某巳夺刀抵挡致苏某乙手部受伤,苏某乙等人就地取砖头、啤酒瓶掷向陈某巳,致陈某巳头部受伤。
在陈某巳逃脱后,苏某乙被人送往医院,苏某甲和组织成员前往医院探望苏某乙。期间苏某乙通过电话指使苏某丙(另案处理)等人要求对陈某巳实施报复,当天下午5时被告人黄某甲、廖某丙、廖某丁等组织成员和苏某丙持砖头、铁水管等进入**村搜寻陈某巳,伺机进行报复,当天搜村时间持续至晚上10时许,期间,苏某丙通过微信联系陈某巳的哥哥陈某午,对其施以恐吓、威胁并扬言报复陈某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苏某乙、廖某丙、廖某丁、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巳的陈述;3.证人廖某己等人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级管辖决定书、罗定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借据等书证;5.勘查、搜查笔录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5.2017年11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廖某乙在罗定市**镇**档被黎某甲叫来的黄某丁等人殴打后,卢某甲召集罗某甲欲报复黎某甲,罗某甲遂召集陈某乙、陈某丙、温某甲、李某丁、李某丙等大批组织成员在罗定市**镇**路聚集并准备实施报复行动。之后罗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温某甲、李某丁等人分别驾乘两台小汽车前往黎某甲管理的罗定市**大酒店门口,由陈某丙与一名男子持枪朝酒店大门射击,导致酒店大门玻璃破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卢某甲、罗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温某甲、李某丁、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2.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笔录;3.被害人黎某甲的陈述;4.证人钱某甲等人的证言;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6.视听资料等。
(六)窝藏罪
2018年2月20日上午,林某甲明知李某甲等人持枪到**镇**村委讨债后,驾驶其车牌号为粤WR5****的小汽车搭载李某甲等人沿小路从连州逃回生江,并安排被告人陈某甲将李某甲等人驾驶的汽车开往罗定市**镇**村委苏屋山边鱼塘处进行藏匿。陈某甲藏匿作案车辆后向某丙某甲报告,林某甲即通过陈某甲的电话向被告人苏某甲报告李某甲作案情况及后续处理事宜,苏某甲在电话中表示要求对方给回李某甲红包平息事件。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苏某甲、杜某甲过问林某甲情况,积极协调,聘请律师。张某乙在连州派出所门前接受调查询问时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杜某甲截停,杜某甲明示张某乙提供证言不要牵连赌场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弹壳、小汽车、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林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被告人苏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七)介绍卖淫罪
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罗某甲多次介绍“捞妹”、刘某甲等人在罗定市区的酒店进行卖淫活动。罗某甲在得知酒店客房客人需要性服务后,即安排卖淫女前往酒店提供性服务,并从每次卖淫收取的嫖资120元中用20元支付酒店前台服务员,余款100元由卖淫女和罗某甲各分得50元,至2018年3月底,罗某甲累计非法获利1万多元。期间,罗某甲安排温某甲、李某丁等人搭乘卖淫女到酒店。
2017年11月18日凌晨,因卖淫女“小婷”在罗定市**宾馆进行卖淫活动。后因嫖客不支付嫖资,被告人罗某甲即纠集李某丁、陈某乙、温某甲等人到达**宾馆对嫖客进行威胁逼使嫖客支付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级管辖决定书、考勤记录表、入住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温某甲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八)涉黑组织的违法行为
1.2014年期间,苏某甲介入争夺客运线群体性事件,纠集手下近一百人在罗定市海关门前与对方人员对峙,导致海关门前路段交通瘫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某甲等人的证言等。
2.2015年期间,苏某甲积极介入建筑工程的施工纠纷,纠集廖某乙、廖某丁、吴某甲到**楼盘的工地撑场,与工人发生打斗。后**楼盘施工方老板张某丙迫于苏某甲的组织势力,给苏某甲2000元饮茶费用作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廖某丁、黄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受理报警登记表、情况反映等书证;3.证人黄某甲等人的证言等。
3.2010年6月份左右,何某乙与何某丙在罗定市**镇一村庄里的赌场赌博,在赌场内向“南哥”借了8000元。第二天,何某乙与何某丙因需要资金经营水果生意又向“南哥”借了1万元。2012年年底,因为“南哥”欠林某甲钱,遂把何某乙的债务转给林某甲。2013年开始,林某甲为索取赌债,纠集他人通过电话恐吓、非法拘禁以及在何某乙住宅处泼红油、砸玻璃瓶、淋汽油等方式向何某乙、何某丙非法索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借据35张;2.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3.证人何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郑某甲长期在**酒店入住,2017年5月9日早上6时许,酒店工作人员何某丁告知郑某甲的朋友郑某甲没有交纳房费的事情。郑某甲认为何某丁让其难堪,便动手扇了何某丁耳光和拳打脚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郑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何某丁的陈述;3.证人张某海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笔录;5.调解书、收条等书证。
5.为了保持与苏某甲的关系,借助苏某甲的组织势力,黎某甲在管理**酒店期间,设有专门配备麻将机的客房,提供给苏某甲、谭某戊、陈某癸、陈某壬、梁某戊等人聚众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等。
(九)已判决的涉黑组织犯罪事实
1.2005年10月18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罗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黄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2006年4月5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彭某丙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卢某丙、苏某乙、郑某甲、廖某丙、邬某甲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
3.2008年4月7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云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苏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黄某庚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卓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廖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寻衅滋事罪
以黎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角力集团势力和利益问题,有组织地持枪、刀等工具实施多宗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黎某甲为首要分子,黄某丁、韦某甲、林某乙、彭某甲、李某戊、曾某甲、黄某辛、彭某乙为集团成员,黎某甲及重要成员黄某丁通过请吃请喝使集团成员甘心为集团效力。集团成员直接或间接听命于黎某甲,黎某甲受集团成员敬畏、尊重,被尊称为“黎总”、“福某某”。
集团成员在黎某甲的指使、默许下,多次进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违法犯罪活动中,频繁使用管制刀具、持枪射击,带有严重的暴力性。以黎某甲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实施了多起犯罪事实,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1.2017年7月28日晚,廖某乙与被告人黎某丁在罗定市**酒吧大厅喝酒时,双方因利益发生口角。被告人黎某甲授意被告人黄某丁带人殴打廖某乙。黄某丁即组织被告人彭某甲、曾某甲等人在酒吧门口对廖某乙、卢某甲等人持刀、棒球棍追砍,并致在场人员曾某洪受伤。经鉴定,曾某洪伤势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黎某甲、黄某丁、彭某甲、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勘验、辨认等笔录;3.证人廖某乙等人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等书证;5被害人曾某洪的陈述;6.鉴定意见等。
2.2017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黎某甲和廖某乙等人在罗定市****大排档相遇,廖某乙即质问黎某甲为何之前在**酒吧门前打他。黎某甲即打电话叫被告人黄某丁来现场,黄某丁遂纠集十多名男子驾车来到现场并持铁水管等工具对廖某乙等人实施威胁,其中黄某丁持枪指向廖某乙的腹部并打了其脸部两巴掌。期间,卢某甲通知罗某甲召集人员到场支援,罗某甲遂纠集陈某乙、陈某丙、温某甲、李某丁等人来到现场参与对峙。后因警察到场制止,双方撤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黎某甲、黄某丁的供述与辩解;2.勘验、辨认等笔录;3.证人廖某乙等人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综合单等书证;5视听资料等。
3. 2017年12月23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黎某甲、黄某丁等人组织被告人韦某甲、林某乙、李某戊、曾某甲、彭某甲、彭某乙、黄某辛(已判刑)等人到罗定市**饭店对正在吃宵夜的廖某乙等人进行挑衅、逞强。黄某丁、韦某甲、林某乙、黄某辛、彭某甲、李某戊、彭某乙、曾某甲等人手持刀枪、棒球棍、铁管、角铁等走向**饭店对廖某乙停放在**大排档旁边的粤WG1****雅阁小型轿车进行打砸毁坏。黄某丁在场指挥并在楼下大声叫喊廖某乙下楼,李某戊等人员则向**饭店开枪,并致李某壬颈部受伤。与此同时,黄某丁等人还开枪追逐搭载郭某甲和廖某丙的滴滴司机陈某未的粤SJ6****力帆牌小型轿车,并致陈某未车辆的右边后轮保险杠处损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粤SJ6****力帆牌小型轿车认定价格为1234元;被毁坏的粤WG1****雅阁小型轿车认定价格为6036元,李某壬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黎某甲、黄某丁、韦某甲、林某乙、彭某甲、李某戊、彭某乙、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辛等人的证言;3.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4.被害人陈某未、廖某乙、李某壬的陈述;5.钢珠弹等物证;6.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汽车修理厂报价单、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
4其他非涉黑恶的犯罪事实
(一)故意伤害罪
2018年4月14日凌晨,被害人钟某甲、程某乙钟某乙等人在罗定市**宵夜档吃宵夜,与亦在此吃宵夜的被告人黄某戊、彭某甲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戊等人便使用啤酒瓶等器械对钟某甲、程某乙钟某乙的头部实施殴打,且致钟某甲、程某乙钟某乙受伤。经鉴定,钟某甲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程某乙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某戊的供述与辩解;2.辨认笔录等笔录;2.被害人钟某甲、程某乙的陈述;4.证人彭某甲等人的证言;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6)鉴定意见等。
(2寻衅滋事罪
2018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己酒后来到罗定市**酒店,要求酒店前台服务员罗某乙在无任何依据的前提下,开门让其进入酒店721客房,遭到罗某乙的拒绝,黄某己遂对服务员进行辱骂,并上楼对酒店**客房门进行敲砸,酒店保安赖某丙等人闻讯到场劝导,黄某己即扬言报复。随后黄某己纠集“沙枪”(身份未查明,在逃)等人分别持棒球棍、砖头前来酒店大堂,质问罗某乙保安的去向,并在酒店内大肆搜寻保安,在搜寻未果返回大堂前台。又持棒球棍辱骂、恐吓服务员罗某乙。
黄某己滋事期间对罗定市**酒店的正常经营秩序产生恶劣影响,同时亦对服务员罗某乙、保安赖某丙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惧,为免受打击报复,二人迅速离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某己的供述与辩解;2.辨认笔录等;3.证人吴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乙、赖某丙的陈述;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奥斯威酒店入住及押金凭证、来访人员登记表等书证;6.视听资料等。
(三)窝藏罪
2018年4月的一天,苏某甲得知廖某甲、陈某己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其担心被公安机关追捕,遂来到被告人陈某丁位于罗定市**镇里**村**号的住宅藏匿,陈某丁明知道苏某甲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的住处和饮食,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5月4日,罗定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住宅处抓获苏某甲、陈某丁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2勘验、辨认等笔录;3.证人黄某丙等人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级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四)虚假诉讼罪
陈某申于2016年3月23日以35万人民币拍得三家店旧村委会房地产的永久使用权。2016年至2017年期间,陈某申在赖某甲处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并欠下赌债。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赖某甲以陈某申欠其赌债为理由,要求陈某申在一张捏造了双方有23万现金借贷关系的借据上签名,并在借据中注明陈某申将上述房产抵押给赖某甲,陈某申把房产的中标书抵押给赖某甲。在得到上述证据后赖某甲在2018年4月23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民事起诉陈某申,诉求陈某申偿还23万现金,该案已开庭审理,现已中止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借条、六合彩投注记录复印件、民事诉讼全卷、中止审理裁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申的陈述;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5.证人许某路等人的证言。
(五)赌博罪
被告人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微信、通话等方式组织参赌人员梁某己、梁某庚、区某甲、陈某酉、杜某乙等人的多次六合彩投注赌博,从中获利。经查,梁某甲接受上述参赌人员投注金额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辨认笔录等;3.证人梁某庚等人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六)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5月4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韦某甲位于罗城街道**居委**号的住所进行搜查时扣押枪支一支、子弹一发。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一支以火药燃烧产生的高压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涉案子弹是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枪、弹夹、弹壳、黑火药等物证;4.鉴定意见;5.勘查、检查等笔录;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级管辖决定书、租赁合同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黄某甲、廖某丙、苏某乙、卢某甲、罗某甲、陈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郑某甲、吴某甲、林某甲、李某甲、黄某丙、张某甲、陆某甲、廖某丁、梁某甲、石某甲、温某甲、李某丙、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丁、杜某甲、黎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以贩卖为目的和他人非法收买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林某甲、赖某甲、黄某丙、黄某甲、廖某甲、陈某甲、廖某丙、廖某丁、吴某甲、廖某乙、陆某甲、卢某甲、罗某甲、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甲、廖某甲、黄某甲、廖某丙、苏某乙、卢某甲、罗某甲、陈某甲、郑某甲、吴某甲、廖某丁、黄某丙、陆某甲、温某甲、李某丙、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丁、杜某甲、黎某甲、韦某甲、林某乙、李某戊、彭某甲、曾某甲、彭某乙、黄某丁、蓝某甲、黎某乙、黄某己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甲、黄某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乙组织召集他人到医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石某甲、李某丁积极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帮助和便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黄某甲、廖某丙、苏某乙、卢某甲、罗某甲、陈某甲、郑某甲、吴某甲、李某甲、廖某丁、林某甲、梁某甲、黄某丙、陆某甲、张某甲、石某甲、温某甲、李某丙、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丁、杜某甲、黎某甲、赖某甲、韦某甲均属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介绍卖淫罪、窝藏罪追究被告人苏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廖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廖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廖某丙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苏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卢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罗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郑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廖某丁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梁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丙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陆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石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温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丙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丙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丁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杜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黎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丁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韦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戊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林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戊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彭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曾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彭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赖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蓝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黎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己的刑事责任。以窝藏罪追究被告人陈某丁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永均
检察员:吴南生
检察员:周裕志
检察员:麦晓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附: 1. 苏某甲、黎某甲、郑某甲、梁某甲、赖某甲、黄某丁、林某乙现被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廖某乙、黄某甲、林某甲、黄某戊、黎某乙、卢某甲、罗某甲、廖某甲、李某甲、黄某己现被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苏某乙、张某甲、黄某丙、廖某丙、廖某丁、李某戊、彭某甲、曾某甲、彭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现被羁押于罗定市看守所;韦某甲、吴某甲、陈某甲、杜某甲、蓝某甲、陈某丁现被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石某甲、陆某甲、李某丁、温某甲、李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5册及光碟38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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