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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DONALDCHUKWUEBUKAORAEKWUOTU、董某甲等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刑诉〔2018〕216号

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男,1993年**月**日出生,尼日利亚国人,护照号码A0488****,高中文化,个体,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城**期**幢**单元**室。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延寿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街**委**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居委会**村**号**室)。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82********,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楼**门。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董某甲、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8日、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起,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开始让被告人刘某某为其提供银行卡,并将刘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诈骗成功后,被害人的钱回直接进入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提供的银行卡内,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再到银行ATM机上,将钱取出,交给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并从中获取高额回报。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因其提供的徐某某银行卡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而害怕,即介绍其好友董某甲向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提供银行卡,并承诺支付高额的回报。被告人董某甲在明知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将银行卡提供给别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依然向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提供银行卡近30余张,并积极帮助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将犯罪所得转移,从中获利人民币约8万元左右。

1.2017年6月22日,被害人郝某某通过QQ认识到一个自称是美国驻阿富汗的士兵,自称叫“帕某某”,对方以小孩生病为由,骗取郝某某49400美元,并骗取人民币134548元,其中郝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汇款进入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户名曾某某,卡号6212260100********)的人民币134548元被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取走。随后在2017年8月,有个QQ主动加郝某某的QQ号,对方自称是美国驻阿富汗的士兵,要给其邮递美金,并以邮递费等名义骗取郝某某人民币80859.64元。

2.2017年8月,被害人王某甲在网上,通过QQ认识一名自称叫“M某甲”的男子,对方自称是在阿富汗服役的美国军人,在阿富汗执行任务时获得一笔巨额资金需要保管,想让王某甲代为保管,王某甲同意后,对方以邮递费、专门的运费、开户费等名义骗取王某甲60余万元。其中,王某甲于2017年12月5日,汇款78214.72元进入银行卡号:62284801785********(户名:汪某乙)、2017年12月27日,汇款22950.2元进入银行卡号:62284801705********(户名:董某甲),该101164.92元被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取走。

4.2017年8月,被害人张某甲通过邮件认识一名自称“R某某”的人,“R某某”称想投资中国,以需要被害人协助咨询银行转账事宜为由,于2017年12月8日骗取张某甲5400美元。此后应“R某某”等人的要求,2018年2月15日至2月23日,张某甲分6次通过自己卡号6216815********的中信银行卡将人民币220220元转入卡号62170011400********汪某乙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18年2月9日,张某甲分5次通过卡号6216815********中信银行账户转入卡号“唐某某”、“马某某”“王某丙”、“贾某某”等人账户215800元。该220220元被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取走。

5.2017年9月,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微信认识一名自称美国驻伊拉克维和部队的士兵“M某乙”,“M某乙”称自己想回美国,可以交钱到美军驻伊拉克司令部,让别的士兵替换他,自己现在没钱,向王某乙借钱,等其回美国后还钱。2017年11月14日,王某乙通过自己卡号6222081208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入卡号62122620110********的董某甲账户30000元,11月20日转入16000元,12月11日转入55000元,12月5日通过卡号6222801460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入卡号62170011400********的汪某乙账户40000元,该141000元被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取走。

6.2017年10月初,被害人梁某某通过QQ认识一名自称是在阿富汗服役的美国士兵,自称叫“拉某某”,“拉某某”称要邮递一箱美金、金条让其代为保管,其同意后,对方以快递费的名义,骗取梁某某52970.18元。梁某某于2017年10月22日将钱转账至银行卡卡号62284801705********的董某甲账户,该52970.18元被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取走。

7.2017年11月底,被害人陈某甲在网上,通过QQ认识一名自称叫“亚某某”的男子,对方自称是在阿富汗服役的美国军人,在阿富汗执行任务时获取一笔丰厚的报酬,想赠送给陈某甲,但是需要陈某甲支付运费10%的保证金,陈某甲到滁州市汽车站旁边的农业银行,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卡号:62284801785********,户主:董某乙)内汇款7000元,汇款后对方称邮件在迪拜被扣,让其继续汇款10800欧元,其才意识到自己被诈骗。陈某甲汇入卡号622848178********内的7000元现金被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取走。

8.2018年1月份,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自称“克某某”的“美国人”,“克某某”称其会邮费一箱美金给李某某,李某某同意后,对方以保管费、通关费等名义,骗取李某某94200元。李某某于2018年2月1日,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卡号:62170011400********,户名:董某乙)汇款38000元,于2018年2月5日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卡号:62170011400********,户名:胡某某)汇款56200元,该94200元被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取走。

9.2018年1月左右,被害人蒋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微信名“M某丙”自称少将的人,“M某丙”称执行打击伊斯兰教时分到480万元,其对蒋某某有好感,等其回来和蒋某某一起发展,钱放在营地不安全,让蒋某某保管,随后以将钱包装起来通过物流给蒋某某需要快递费、海关不开箱需要费用等理由,让蒋某某汇钱。2018年2月2日,蒋某某2次通过自己卡号为6217002070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入卡号6230521700********董某甲账户196元人民币、25000元人民币。该25196元被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取走。

10.2018年2月份,被害人代某某在网上,通过QQ认识一名自称叫“M某丁”的男子,对方自称是在叙利亚服役的美国军人,对方称不方便与家人联系,请代某某帮忙照顾其美国的小孩,后对方小孩需要购买电脑,需要15900元,“M某丁”称钱会在两、三月退役后归还,于是代某某于2018年2月19日向对方提供到银行卡(卡号:62170011400********,户名:董某甲)转账15900元。该15900元被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取走。之后“M某丁”称有笔美金想让代某某代为保管,代某某同意后,对方以邮递费、海关费等名义骗取代某某65450元。代某某共计被骗取81350元。

11.2018年3月份,被害人古某某在世纪佳缘网上,通过网站私信认识一名自称是在阿富汗服役的美国军人,2018年3月17日,对方称有一个装有1290万美金的箱子,想让古某某代为保管,古某某同意后,对方以邮递费为名义诈骗古某某51983.62元,古某某分两次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号:62170011400********(户名:崔某某)汇款51983.62元,该51983.62元被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取走。

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刘某某、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QQ、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银行单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实表现、口岸出入境记录、护照复印件、签证、领条等书证。

3.证人F某某、陈某乙、N某某、董某丙、汪某甲、汪某乙、胡某某、崔某某、董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张某甲、古某某、王某甲、梁某某、李某某、代某某、郝某某、王某乙、张某乙、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董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董某甲、刘某某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董某甲、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涛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DONALD CHUKWUEBUKA ORAEKWUOTU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甲(联系方式18249711****、刘某某(联系方式137513****)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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