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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H某某诈骗案)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H某某(中文名: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B867****,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某(中文名: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H某某(中文名:黄某某)伙同越南人邓某某(另案处理),以越南新娘嫁人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邓某某联系需要娶越南新娘的对象及安排好车辆后,黄某某从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乘车出发,途径福建省福州市后乘车至安徽省休宁县五城镇,后于2020年5月25日在**镇**村越南新娘武某某的介绍下,黄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见面,其谎称自己名叫“M某某”,并将提前制作好的名为“M某某”的越南身份证件交给姚某某看,同时黄某某隐瞒其于2013年12月20日与中国福建男子薛某某结婚并育有一女的事实,谎称自己未婚,后姚某某信以为真并与黄某某确定关系准备结婚,姚某某于5月26、27日分两次共计支付40000元彩礼费和介绍费,黄某某从中分得16800元。5月28日上午,黄某某趁机乘车逃离休宁县返回福建宁德市。同日姚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多次联系黄某某希望其回到休宁五城,黄某某以各种借口多次拒绝。2020年6月7日,黄某某乘车从福建省宁德市至安徽省休宁县五城镇,其自称是打算留在姚某某家中生活,后被休宁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H某某(中文名:黄某某)的假越南身份证、护照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休宁县公安局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武某某、薛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H某某(中文名: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某(中文名: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某(中文名:黄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少飞

检察官助理:储媛媛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H某某(中文名:黄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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