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K某某(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国公民,护照号码****,大学文化程度,个体(出口贸易),住山东省济宁市****办事处**城*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K某某(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 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K某某(金某某)酒后驾驶鲁H*****众泰牌微型轿车,行驶至济宁市任城区**路**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K某某(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4.执法民警执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K某某(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保军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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