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L某某(中文名: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胡志明市人,京族,户口所在地:胡志明市忽门县**,4A/179,在中国居无定所,无正当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宁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以为青年男子介绍越南女子做老婆为名,在宁远县骗取钱财,合计人民币91,000元、手机一台。具体事实如下:
1、被害人钟某某因儿子钟某甲大龄未婚,请托宁远人熊某某为钟某甲介绍婚姻对象。2019年3月初,被告人黎某某告知熊某某有名年轻越南女子待嫁,需联系男方。熊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约定2019年3月16日双方见面。2019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与一名青年女子(自称越南人,使用广西身份证,姓名叫赵某某,身份证号码为45060320000********,一名中年男子(自称越南人,在宁远县下灌村打工)等三人赶到钟某某家里。次日,钟某某的儿子钟某甲从深圳赶回家,并表示同意娶年轻越南女子。2019年3月18日,中年越南男子要求钟某某拿5万元彩礼钱,后谈好价为45000元。当天钟某某从银行取5万元现金并交给中年越南男子45000元。被告人黎某某随即要求回新田县家里,钟某某不放心要求与熊某某一起到其新田的家里看看,被告人黎某某在新田县汽车站附近逃离。与此同时,年轻越南女子拿着钟某甲的手机借机搭乘中年越南男子的摩托车离开钟某甲的家。被告人黎某某事后分得6000元。
2、2019年5月28日,一个叫“兰姐”的人通过微信告知被害人谭某某到唐某某某某家相亲。谭某某与舅舅陈某某、陈某甲,母亲曾某某等4人赶到唐某某家,并与被告人黎某某、“兰姐”、“非非”、“金安”(为谭某某介绍的对象),一个嫁到宁远县城的越南女子等五人见面,被告人黎某某提出要5万元彩礼钱。5月30日下午,双方在唐某某家里谈好彩礼钱为46000元。6月1日,谭某某按被告人黎某某的要求将46000元转账至“非非”提供的62179961000********邮政银行卡上。次日,谭某某将“金安”带到东莞大岭山的暂住地共同生活,6月15日14时42分,“金安”被车接走,并拒绝与谭某某联系。被告人黎某某事后分得2000元。
被告人黎某某于2020年1月7日11时许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转账截图、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4.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5.证人钟某甲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黎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_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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