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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S某某、U某某贩卖毒品案)_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S某某(中文名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AB81****,坦桑尼亚人,大学文化,徐州医科大学留学生,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S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U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40115****,塔吉克斯坦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徐州医科大学留学生,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U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U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S某某、U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1月13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S某某(微信昵称“**”、“**”)以每克150元至200元的价格,多次在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附近向U某某(微信昵称“**”)销售大麻叶共计20余克。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U某某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多次向在校学生C某某(微信昵称“**”)、F某某(微信昵称“**”)、K某某(微信昵称“**”)等人销售大麻叶共计130余克。

2019年7月20日,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在被告人U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查扣大麻叶9.12克;2019年7月22日,该分局在被告人S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查扣的毒品、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C某某、F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S某某、U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毒品鉴定意见书;

6.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称重、检查、辨认等笔录;

7.手机勘验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U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S某某、U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S某某、U某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U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S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U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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