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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i潘某某诈骗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街**组,现住眉山市仁寿县**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3日,自2020年4月13日至5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向**建设有限公司每年交纳10-12万元的管理费,**建设公司将眉山片区内的工程招投标项目交由潘某某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潘某某因在网上赌博输了钱,遂产生了编造虚假工程项目骗取**建设公司保证金的想法。2019年3月8日潘某某编造虚假的“眉山**贸易有限公司新建仓库配套绿化及物流大道项目”,以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请求**建设公司代为缴纳,骗取**建设公司60万。2019年3月28日,潘某某编造虚假的“环境提升道路黑化项目”,以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请求**建设公司代为缴纳,骗取**建设公司50万。2019年6月3日潘某某编造虚假的“成都市**涂料厂总平绿化及道路工程项目”,以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请求**建设公司代为缴纳,骗取**建设公司70万元。潘某某共计支付公司利息4.5万元。潘某某将上述资金全部用于赌博和平时开支。

2019年8月,潘某某因赌博导致资金漏洞越来越大,产生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想法。潘某某一方面以**建设公司要参与投标项目但无钱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找到被害人请求被害人代为垫交,并支付一定利息给被害人,同时潘某某又以投标人无钱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向**建设公司申请由公司代为缴纳保证金,从而骗取被害人垫交的保证金,并用作非法活动。2019年8月14日、15日,潘某某分别告知被害人刘某某、韩某某,**建设公司要投标仁寿县第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要缴纳保证金需找人垫付。刘某某、韩某某同意后,分别通过转账方式向潘某某建设银行帐户转款各45万;同时,潘某某向**建设公司申请由公司代交了此笔保证金。后潘某某将刘某某、韩某某代为垫交的保证共计90万元用于赌博及其他开支。2019年8月28日、29日,潘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分别告知刘某某、韩某某要投标仁寿县金马路提升改造工程需垫付保证金,骗取刘某某、韩某某各24万用于网上赌博及其他开支。2019年9月2日、9月3日,潘某某采取同样方式,分别告知刘某某、韩某某要投标青神县岷江流域生态建设项目需垫付保证金29万、仁寿县文宫镇石家河防洪工程需垫付保证金14万,骗取刘某某、韩某某各43万用于网上赌博及其他开支。潘某某向刘某某支付利息共计2.8万、向韩某某支付利息共计3.36万。2019年9月16日、9月30日,潘某某分别退还了15万、30万给韩某某。2019年9月30日、10月12日,潘某某分别退还了10万、5万给刘某某。

2019年10月17日,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白马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向民警供述了自己在眉山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银行流水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韩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09006****;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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