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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凌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凌**,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56********,汉族,文盲,住西华县**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凌**窜至西华县***行政村侯**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侯**放置在家门口的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的玉米偷走。经鉴定,被盗玉米价值232元,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200元。后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 高**证言;

3.被告人凌**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侯**陈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书、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凌**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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