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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刘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菏泽市牡丹区**楼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3时57分左右,被告人刘某驾驶鲁******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鄄城县闫什至彭楼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闫什镇中学门口处,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同向在前由鄄城县闫什镇苏庄村村民苏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苏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3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人力三轮车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菏公物鉴(理)字【2019】043859号理化检验报告、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交鉴字第64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韩某某、魏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刘某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鄄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接诊单、菏泽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鄄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腾达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楼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分。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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