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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刘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8********汉族,专科文化,打工,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1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 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熊某某、陈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熊某某、陈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2月22日11时30分许,驾驶无牌照轮式挖掘机沿盐都区秦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虎踞路交叉口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搭载被害人熊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甲和熊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经鉴定结论为:熊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骨盆不稳定性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治疗后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6.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的现场勘查、检验笔录;

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兴业银行盐城分行高新区支行的监控录像:事故的部分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贞慧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盐城市盐都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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