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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1963********,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8时4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J****7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宜都市清江大道由南向北行至与十杨路交叉路口左侧车道处停车后,在起步右转弯过程中车辆右前部,与李某甲(男,殁年50岁)驾驶鄂E****3二轮摩托车沿右侧车道直行通过该路口时相撞,致李某甲人车倒地,刘某甲所驾车辆对李某甲形成碾压,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7日,经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7日,刘某甲及李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刘某甲共赔付李某甲家属79.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等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凤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大堰堤村四组,联系电话:159976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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