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照驾驶范**的陕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韩城市**镇**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将相对方向曹**驾驶的陕E*****小型轿车撞上后,又撞上陈**停放在路边的陕G*****小型轿车,并撞上王**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致王**受伤,被撞车辆均受损。交警大队出警后,将刘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80.59mg/100ml。韩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韩公交认定【2019】第19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王**、陈**均无责任。
案发后,陕E*****号车主范**对被撞车辆及人员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无照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撞上其它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娟阁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镇**小区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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