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6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从利辛县孙集镇纪大洼村刘大坑庄行驶至利辛县城关镇园景天下小区内,与人发生争执,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51.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冯某甲、纪某某、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传海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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