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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0********,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路**岭**号,住湖南省衡阳市**区**小区**栋**单元**号(租住)。因犯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9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在网上购买吴某某(另案处理)制作的一款名为“**”游戏软件平台,并购买了多部手机、微信号、支付宝号等作案工具。2020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开始通过添加微信号好友方式吸引玩家进入在该游戏平台赌博,并利用该平台充值换游戏币的方式进行赌博盈利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刘某某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7日,通过该赌博平台收取玩家款353368元,支出223937元,共非法获利1294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平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崔**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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