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镇*村。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5月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000千元,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6日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31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始,师某某甲伙同张某、师某某、郑某某(该四人已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康县**镇**陈村村南的树林里开设斗鸡场,利用“斗鸡”赌输赢的方式招揽周边县市人员多次聚众赌博,其中刘某某获利一千余元。2019年7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7人、在场人员10人、当场扣押赌资22850元、斗鸡票71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师某某甲、张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