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55********,汉族,党员,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于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0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刘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情况下,私自占用青罕镇大刘孝子村农用地修建帆布生产车间,并硬化路面,共计3552.84平方米(5.33亩)。根据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刘某某土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经核实认定,刘某某非法占用耕地总面积为3552.84平方米(5.33亩)土地利用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认定:3552.84平方米(5.33亩)建设建筑物及硬化路面,造成耕地种着条件严重毁坏。
2012年被害人罗某某将其永川科技有限公司搬到大刘孝子村,并承包原裴庄面粉厂厂房,在修建厂房时候,刘某某以建厂影响到他家耕地为由先后两次向罗某某索要4000元。2017年8月份,罗某某同青罕镇大刘孝子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罗某某厂房南三角地一块,并向村里缴纳1.75万承包费,后罗某某在租赁地上为设备搭建厂房时,刘某某等人来阻挠罗某某施工,刘某某以推倒建好院墙方式迫使罗某某与其又签了一份租赁合同,获得18000元土地承包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平
2020年0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及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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