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飞机”,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经商,初中文化,家住新干县**广场**栋**单元**室。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7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泰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2月27日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2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土匪”,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经商,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家住峡江县水边镇**村**自然村**号。2013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峡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4年1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12日由峡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泰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泰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2月27日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2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身份证号码36242219**********,汉族,经商,高中文化,家住吉水县文峰镇**城**栋**室。1998年11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31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泰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刘某丙,绰号“微型”,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身份证号码36242219**********,汉族,经商,初中文化,家住吉水县文峰镇**村**号。2014年8月29日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1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泰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池某某,绰号“四这”,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青原区,身份证号码36082219**********,汉族,经商,初中文化,家住青原区**小区**阁**室。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7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泰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2月27日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2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熊莫老”,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家住峡江县水边镇**街**号。2008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峡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泰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2月27日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2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刘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无业,中专文化,家住峡江县**乡**村**自然村**号增**号。2012年5月10日因犯有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7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泰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2月27日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2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阿辉”,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无业,高中文化,家住峡江县罗田镇**村**自然村**号。2018年5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6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2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戊,绰号“排骨”,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家住峡江县桐林乡**村**自然村**号。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7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泰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2月27日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2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身份证号码36242419**********,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家住新干县七琴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3月1日因犯窝藏罪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30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习某某,绰号“刁咪”,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家住峡江县水边镇**村**自然村**附**号**室。2008年4月24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30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己,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无业,高中文化,家住峡江县罗田镇**所。2018年5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6月6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30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身份证号码36242219**********,汉族,司机,初中文化,家住吉水县文峰镇**村**寺附近出租房。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永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1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泰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兴”,绰号“小白”,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身份证号码362422198**********,汉族,务工,高中文化,家住吉水县文峰镇**村**号。2005年11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3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泰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2月27日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2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张莫老”,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家住峡江县马埠镇**村。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14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泰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2月27日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2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草包”,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身份证号码36242219**********,汉族,务农,初中文化,家住吉水县八都镇**大道**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3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池某某、熊某某、刘某丁、邹某某、刘某戊、张某甲、习某某、刘某己、李某某、黄某甲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以被告人张某乙、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8日,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将两起案件并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完毕后,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窝藏罪补充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刘某甲初中肄业后开始在峡江县巴邱镇混社会,之后去新干县投奔社会闲散人员邹某某(绰号“扎手”),被其安排负责管理赌场,从赌场里赚取了第一桶金。同时刘某甲在新干混社会时,结识了刘某庚,深受其赏识。在刘某庚的撮合下,刘某甲与其女谢某甲结婚。婚后,刘某甲在岳父谢某乙处承接了一些工程,逐渐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2016年下半年,刘某甲用其哥哥刘某辛的身份在玉峡国际大酒店二楼开设玉峡动漫城,并将被告人刘某丁、刘某戊、张某甲、习某某和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笼络至身边,听从其调遣。2017年3月,刘某甲在峡江县注册江西颖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公司从未经营任何业务。因动漫城生意不景气,刘某甲便在动漫城设置赌博机,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查处,遂邀请与时任峡江县公安局局长裴某某(另案处理)关系较好的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入股动漫城经营赌博机。自从有了裴某某的关照,动漫城赌博机从未被公安机关查处过,刘某甲也因此在峡江社会上树立了强势地位。
200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从部队退役后开始混社会,先后与他人在峡江县水边镇强揽工程、赌场放贷,并通过暴力追债方式扩大自己的影响力,树立自己在峡江社会上的恶名。后在峡江县水边镇瓈田村党支部书记陈某甲的帮助下,陈某某于2015年4月担任瓈田村党支部副书记,披上了合法政治外衣,提高了社会影响力。为进一步提升、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陈某某于2015年6月先后经营颖川俱乐部、颖川商务酒店(以下简称颖川宾馆)。同时,陈某某在混迹赌场过程中,先后结识、笼络了被告人熊某某、邹某某、边某某(另案处理)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2017年4月,陈某某带领他们强行入股被告人张某乙在马埠镇开设的赌场,将自己影响力扩大到马埠镇。期间,刘某甲结识了陈某某。
2017年7月,为攫取更大利益、壮大组织实力,刘某甲团伙与陈某某团伙合伙在水边镇开设赌场,为防止赌客资源分散,遂禁止张某乙继续开设赌场,彰显了组织在峡江社会上的强势地位。2017年7月27日该组织赌场开设不久便被峡江县公安局捣毁并抓获两名涉案人员,刘某甲托请刘某乙找到裴某某,在裴某某的介入下该案已刑拘的涉案人员被释放,之后也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的侦查。为寻求公安人员庇护,进一步壮大组织实力,刘某甲便拉拢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池某某、李某某(时任峡江县公安局局长裴某某的司机)入股赌场,组织便有了时任峡江县公安局局长裴某某、时任峡江县公安局水边派出所所长王某某和李某某等保护伞。该组织通过不断吸纳被告人刘某己和陈某乙、金某甲、金某乙、毛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均另案处理)等有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充实到组织中来,使组织不断完备、势力不断扩大。
该组织在公安人员的庇护下,以开设赌场为载体,在峡江县水边镇等地大肆开设赌场、强揽工程,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赌博行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组织迅速发展壮大。
该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该组织以刘某甲、陈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通过不断吸纳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有一定纪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层级清楚。在该组织中刘某甲和陈某某处于核心地位,是组织者、领导者,拥有绝对权威。刘某丁、刘某戊、张某甲、习某某、杨某某等人直接听命于刘某甲;池某某接受刘某乙、刘某丙的安排,负责对接刘某甲;刘某甲通过池某某安排和调遣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某接受刘某乙、刘某丙的安排和调遣;熊某某、边某某、邹某某、金某甲、金某乙、陈某乙等人直接听命陈某某。边某某手下有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张某甲手下有陈某丙、熊某甲、胡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习某某手下有习某甲(另案处理);池某某手下有被告人黄某甲和宋某某(已死亡)。在该组织中,刘某乙、刘某丙、池某某系积极参加者,对该组织的形成、发展、壮大起了重要作用;熊某某、刘某丁、邹某某、刘某戊、张某甲系积极参加者,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并起到主要作用;刘某己、习某某、李某某、黄某甲等人系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均不同程度参与了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分工明确。刘某甲负责组织事务的策划和指挥,同时负责管理组织经济获利和协调公安关系;陈某某负责组织事务的策划和指挥,安排赌场中具体事务,带领组织成员打打杀杀、消除异己;池某某负责协助刘某甲,并对接刘某乙、刘某丙协调公安关系;熊某某、刘某丁、邹某某、刘某戊、张某甲负责管理赌场的秩序、抽水、放风等,召集、带领该组织其他参加者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一定的组织纪律:1、刘某甲、陈某某安排成员做什么,成员不能问原因;2、“小弟”要听“老大”的话,安排的事要做好,做事不认真会被责罚;3、“小弟”见到刘某甲叫“飞哥”,见到陈某某叫“匪哥”,“小弟”在外要时刻维护刘某甲、陈某某的地位,凸显他们老大的身份;4、组织成员不得在赌场内赌博;5、赌场抽水情况是机密,抽水人员不得泄露;6、赌场开设期间,组织成员统一安排食宿和车辆,7、在实施组织犯罪时统一外观、统一标识。
(二)经济特征。以刘某甲、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公安人员的庇护下,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用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
1.该组织主要通过刘某甲、陈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来聚敛钱财。除去开支,该组织通过赌场非法获利高达人民币400余万元,组织者、领导者获取了丰厚的利益,参加者也不同程度获利。该组织还通过强迫交易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利用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维系组织内部关系、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壮大组织实力:一是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二是统一安排食宿;三是购买麻将、砍刀、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以及租车给组织成员使用;四是不定期组织成员去唱歌、嫖娼、吸毒等;五是给关押在看守所的组织成员上账、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出所后接风洗尘等;六是资助组织成员逃跑;七是出资摆平组织相关事端。
3、利用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拉拢、腐蚀、贿赂公安人员。一是给时任峡江县公安局局长裴某某购买衣服、香烟等物品;二是给时任峡江县水边派出所所长王某某送香烟等财物;三是给时任峡江县公安局局长裴某某的司机李某某送钱财;四是从赌场内每天抽取2000元用于疏通公安关系。
(三)行为特征。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为树立社会恶名和强势地位,该组织在萌芽、形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在刘某甲、陈某某的直接组织、指挥、策划和授意下,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7起。
该组织还先后实施以下3起违法事件:
1、2017年9月,赌徒陈某丁到该组织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后欲离开时,被边某某和刘某己拦下。边某某和刘某己言语威胁要求其偿还之前欠下的高利贷,否则不准离开。陈某丁被逼无奈只能找彭某某过来担保,才得以离开。几天后,陈某丁迫于边某某等人的淫威便筹钱还清。
2、2017年下半年,陈某某为笼络人心,带领邹某某、边某某、金某甲、金某乙、刘某己一同前往吉安市昌泰大酒店嫖娼。
3、2017年下半年,刘某甲、陈某某带领刘某戊等组织内成员一同在吉安开元洲际大酒店的包厢内吸食毒品氯胺酮粉末(俗称“K粉”)。
(四)危害性特征。该组织是典型的利用公安人员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峡江县水边镇、巴邱镇及赌博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利用公安人员的包庇、纵容,在峡江县水边镇、巴邱镇及赌博行业内树立强势地位、称霸一方。
(1)利用公安人员的庇护、纵容迅速做大成势,操控了水边镇的赌博行业。起初,该组织开设的赌场在没有公安人员的庇护下立即被查处。为此,该组织便寻求时任峡江县公安局局长裴某某、时任峡江县公安局水边派出所所长王某某的庇护,并拉拢裴某某的司机李某某在赌场露脸撑台,对外树立保护伞的标志。此后,该组织的赌场从未被依法有效查处过,而同期在峡江县水边镇等地开设的其他赌场却相继被峡江县公安局查处。
(2)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被害人刘某壬因忌惮该组织的恶名不敢去公安机关做笔录;李某甲因惧怕该组织的强势地位不敢报案;部分赌徒也因惧怕该组织的恶名,不敢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3)该组织为将赌场做大做强,树立该组织的强势地位,组织40多人对峡江县巴邱镇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李某乙强行带走并殴打,让该组织的头目陈某某在峡江县一夜成名。
2、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该组织在短短几个月内,迅速拉拢腐蚀多名公安人员,严重损坏峡江县公安机关的队伍形象,大大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威信。时任峡江县公安局局长裴某某、时任水边派出所所长王某某、裴某某的司机李某某均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2)该组织开设的赌场严重破坏峡江县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致使赌徒妻离子散、背井离乡、不敢回家等。
(3)组织四十余人统一戴口罩、手套,手持砍刀等,浩浩荡荡开着十余辆车,统一遮挡或卸除车牌、打开双闪,公然到峡江巴邱街上,将李某乙从其公司强行带走并殴打,造成李某乙及周边群众心理严重恐慌,致使当地群众的安全感严重下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等书证;曾某某、陈某丁、刘子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壬、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同案人杨某某、边某某、金某乙、金某甲、毛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陈某丙、熊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池某某、熊某某、刘某丁、邹某某、刘某戊、张某甲、刘某己、习某某、李某某、黄某甲、张某乙、黄某乙等16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组织淫威,称霸一方,攫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二、开设赌场罪
1、2017年7月中下旬,刘某甲伙同陈某某在水边镇瓈田村陈某戊家老房子内开设赌场,以“滚轮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二人各占股50%。陈某某安排熊某某、邹某某、边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做事。直至2017年7月27日被查,除去开支,该赌场共获利人民币23万余元。
2、2017年7月27日,刘某甲与陈某某开设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捣毁后,刘某甲找到刘某乙帮忙处理公安关系,同时拉拢刘某乙等人加入赌场,股份分配如下:刘某甲、陈某某、吉水方(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某、池某某)各占股三分之一。刘某甲负责赌场资金管理和协调公安关系等;陈某某负责赌场日常事务管理等;池某某代表刘某乙、刘某丙在赌场内做事并对接刘某甲协调公安关系;刘某乙和刘某丙负责处理峡江县公安局局长裴某某的关系;李某某负责提供峡江县公安局行动信息及协调公安关系。
同时,刘某甲组织安排刘某丁、刘某戊、张某甲、习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做事;陈某某组织安排熊某某、邹某某、刘某己、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做事;池某某安排黄某甲和宋某某(死亡)在赌场做事。
2017年8月初至2017年11月15日,该组织先后在玉峡国际大酒店二楼动漫城、颖川宾馆15楼、工业园废弃厂房、水坑村、吉水八都金鸿马驾校附近等地开设赌场,以“滚轮子”的方式进行赌博,除去开支,共获利人民币300余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乙应池某某请托,提供张某丙等三人的老房子作为开设赌场的场地,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800元。
3、2017年11月中下旬至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池某某与“大鹏”、“阿龙”(均另案处理)在峡江县水边镇等地开设赌场。刘某甲组织安排刘某丁、刘某戊、张某甲、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做事。该赌场用“骨牌”进行赌博,除去开支,共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曾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杨某某、边某某、金某乙、金某甲、毛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陈某丙、熊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池某某、熊某某、刘某丁、邹某某、刘某戊、张某甲、刘某己、习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15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三、寻衅滋事罪
1、2017年11月14日下午,该组织开设在马埠镇上盖村的赌场被人冲击,陈某某怀疑是肖某某派人来捣乱,便约好刘某甲和池某某一同到刘某甲的颖诚建筑公司商量处理该事。经商量,决定由陈某某带人去巴邱镇“拜访”肖某某。当晚,陈某某纠集了熊某某、邹某某、刘某己、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刘某甲指派刘某丁、刘某戊、习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跟随陈某某一同前往。人员汇合后,分乘车辆(均打双闪、呈一字队形)前往巴邱镇。找肖某某未果,陈某某等人在返回水边镇途中,将一辆由刘某壬驾驶的白色越野车误认为是肖某某当日派来冲赌场的车,遂将该车围堵逼停。熊某某等人持刀、棍打砸车辆,发现砸错后,便迅速逃离。当晚23时许,池某某在刘某甲安排下到案发现场附近将习某某等人接走。为摆平事端,刘某甲、陈某某通过时任峡江县公安局水边派出所副所长李某丙(已判刑)、社会闲散人员张某丁等人出面威逼利诱被害人刘某壬,不准其向警方陈述事情经过,导致该案无法查处。经鉴定,该车被损价值共计人民币8750元。
2、2017年11月15日下午,该组织继续在吉水县八都镇附近开设赌场,期间,陈某某接到肖某某一方要入股的电话,陈某某当场拒绝并与之发生争吵。随后,刘某甲带领众多马仔与池某某一同来到赌场撑场面、示威,警告想冲击赌场的人,并和陈某某在池某某车上商量如何处理此事。
当晚,刘某甲、陈某某等人商定由陈某某带队再次前往巴邱找肖某某或李某乙。刘某甲纠集了刘某丁、刘某戊、习某某、张某甲及其手下马仔、新余籍社会闲散人员等人(均另案处理);陈某某纠集了熊某某、邹某某(已判刑)、边某某(已判刑)、金某甲(已判刑)、金某乙(已判刑)、刘某己(已判刑)、陈某乙(已判刑)、毛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均另案处理),共40余人在颖川宾馆集合,并发放了刀、手套、口罩等工具。准备就绪后,陈某某带领上述人员分乘十余辆车前往巴邱镇李某乙经营的江西省九合实业公司,所有车辆统一打开双闪,遮挡车牌,车上人员戴口罩、手套。到达现场后,其余人在门口等候,陈某某带领边某某和多名持刀蒙面男子进入公司,砍砸茶几、茶具等物品,并强行将李某乙带走上车。
随后,陈某某带领熊某某、邹某某等部分人员将李某乙带至马埠镇一杨梅基地殴打。在得知公安机关已接到报警并出警处置后,陈某某等人将李某乙放至峡江火车站附近。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4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壬、李某乙的陈述;李某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边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杨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池某某、熊某某、刘某丁、邹某某、刘某戊、张某甲、习某某、刘某己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视听资料。
四、强迫交易罪
2017年10月份,李某甲与涂某某等四人合伙中标“桐林乡**村村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中标后,该工程由李某甲独自承建。刘某甲得知后便授意刘某癸(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李某甲购买该工程,李某甲予以拒绝。为此,刘某甲指使习某某、刘某癸、习某甲(另案处理)到峡江县武装部门口找到正在该单位值班的李某甲,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要求其将工程转给刘某甲承建。在习某某等人威逼之下,李某甲被迫将该工程以6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又以10万元价格将该工程转给刘某子等人承建,从中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银行转账流水单、中标文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涂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刘某癸、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五、窝藏罪
2017年11月15日,刘某甲、陈某某等人策划实施了一起寻衅滋事案,由陈某某带人闯进李某乙的公司砍砸茶几、茶具等物品,并强行将李某乙带至一杨梅基地殴打。事后,峡江县公安局以陈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将陈某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8年1月份左右,陈某某欲外逃躲避侦查,因缺乏资金向刘某甲求助。刘某甲明知陈某某系公安机关追逃人员,仍提供2万元现金供其逃匿期间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除实施组织犯罪外,该组织成员还实施了以下个人犯罪行为: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4月份左右,陈某某、熊某某凭借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强行入股张某乙在马埠镇曾安村开设的赌场。陈某某安排邹某某、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做事。赌场以“滚轮子”的方式赌博,除去开支,共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周学洪、曾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乙、陈某某、熊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2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被峡江县公安局聘用为司机,专职为裴某某(先后任峡江县公安局政委、局长)开车。
201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裴某某的职务影响,通过时任峡江县公安局水边派出所所长王某某的职务行为,为刘某甲等人在水边镇开设的赌场提供庇护。为此,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收受刘某甲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任职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熊某某、李某某系抓获归案;池某某、张某乙系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刘某丁、刘某戊、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均系传唤归案;刘某己系刑满释放当日由公安机关直接刑拘到案;邹某某系刑满释放当日直接逮捕归案,张某甲系服刑期间解回再审。被告人刘某乙已退赃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池某某已退赃人民币6.7万元;被告人刘某己已退赃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已退缴赃款和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2万元;张某乙已退赃人民币7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索买他人已中标工程,情节严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索买他人已中标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乙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乙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丙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丙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丙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池某某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参与、策划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池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熊某某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在寻衅滋事、与张某乙等人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该组织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丁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丁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丁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邹某某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邹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戊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戊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戊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习某某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索买他人已中标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习某某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习某某系特殊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习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己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己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己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某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利用公安局长裴某某的职务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好处费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黄某甲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黄某乙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本案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同时对该组织其他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毓文
胡 斌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池某某、熊某某、邹某某、黄某甲、张某乙、黄某乙现羁押于泰和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丁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戊、习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己、李某某现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壹百伍拾肆册以及光盘392张。
3、泰和县公安局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刘某甲、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邹某某的房产;依法冻结了被告人刘某甲的江西**建筑公司的股权、被告人陈某某的**商务酒店股权、被告人刘某丙在吉水**银行的股权、被告人刘某丙在**水电站和**水电站的股权;依法冻结了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邹某某、刘某戊、刘某己、张某乙的银行账号;依法扣押了宝马汽车两辆、路虎汽车两辆、别克汽车一辆、现代汽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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