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二部刑诉〔2020〕Z8号
被告人刘海平,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80**251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惠东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平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深夜,被告人刘海平为赚取人民币1400元运费,与罗佛强(另案处理)一起接受钟榕栈等人(另案处理)的雇请,由罗佛强通知刘海平介绍司机宋剑南、梁楚银等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在惠州市惠东县*镇*村海边隐蔽地点等待接运走私货物。次日凌晨,刘海平驾驶粤LE116G车辆在上述地点接载了11箱走私货物,途经惠东县*镇*村口路段,被惠东海关辑私分局联合惠东县公安局开展打私查缉行动中现场抓获。经清点,在刘海平车辆查获无相关合法证明的燕窝、化妆品、手机等货物共11箱。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上述燕窝均来自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产地不详;化妆品均来自国外;手机新旧程度为1成新。经摩托罗拉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内部系统查询,涉案手机中有149个手机原产地均为中国,限定销售区域均为墨西哥。经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走私货物市场批发价格合计为人民币625,240.00元。经深圳海关核定,上述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9,167.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平逃避海关监管,明知他人走私而为他人提供帮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刘海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修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六册
3.检察卷宗共一册内含《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