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l勒某某故意伤害案)_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勒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1980********,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住四川省红原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红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红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勒某某和被害人甲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勒某某用刀捅伤甲某某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甲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勒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班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杨

检察官助理:纳么措

(院印)

2021年1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勒某某现羁押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