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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卢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榆县人,现住通榆县**镇**村**屯。2015年因犯盗伐林木罪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2月15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通榆县**镇至**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屯执勤点时,被新华镇派出所民警出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卢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42mg/100ml。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卢某乙、马某某、崔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人体毒品成分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法规,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并闯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国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在新华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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