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队**号。被告人廖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7日被广西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廖某某纠集蒙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在“王者荣耀”游戏中,谎称帮自己游戏人物升级可以免费赠送游戏皮肤,诱骗被害人刘某某、蔡某某、高某某等人使用被告人廖某某提供的ID及密码登录苹果手机。被告人廖某某再利用苹果手机相关功能,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后再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联系,以解锁为条件索要财物。共计作案10起,锁定苹果手机10部(其中蒙某某参与锁定手机5部),索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447.86余元。
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44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均系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3.证人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高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电子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10台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磊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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