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6091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商,山西****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桐城镇****1巷1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6日经本院院批准,被闻喜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10月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佀某某,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4508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山西****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凹底镇****村二组,住山西省闻喜县****1巷15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36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3603102151,汉族,高校文化程度,群众,闻喜县**厂退休职工,山西****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山西省闻喜县***85巷南2条1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55030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闻喜县政府招待所退休员工,山西****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11巷6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佀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同年10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至2017年元月,被告人李某成立山西****商贸有限公司,本人直接或者安排佀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业务经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开会、业务经理走家串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发展新能源汽车,集资用于购车,并出具“借条”等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月息为1-2分不等。被告人李某假借“****”安排专人设置专业机构对集资款的借入、贷出、还本付息、收息还本、日常消费等进行统计、汇报。通过依法搜查的出借资金明细表分析,李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累计达861.38万元人民币,其中佀某某帮助李某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11.7万元,张某某吸收121.4万元,刘某某吸收244.4万元。李某将集资款中的388.1万元,以月息4分-5分的高息放贷给他人,其余用于公司运营等。2017年初,李某因贷款无法收回,导致无法正常还本付息,给出借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案发后,李某通过现金还款、电动车折抵借款等方式部分归还集资款。
2.2014年7月份至2015年8月份,张某(另案已判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闻喜县****有限公司借款为名,本人直接或者安排佀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业务经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由张某出具借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集资款用于高息放贷。其中佀某某帮助张某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1万元,张某某吸收143.1万元,刘某某吸收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笔记本复印件等书面证明材料;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席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侣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3. 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武某某、张某某、杜某、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佀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公司电脑及涉案U盘中提取出的公司财物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佀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为李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系从犯。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东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佀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物品记8本书写文字的笔记本、5本收款收据、1册银行存款日记账薄、59页其他打印书证、2个U盘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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