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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00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街道**住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沿白城市长庆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建安医院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长庆街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某死亡。经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追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抢救伤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吴某甲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肇事后报警并抢救被害人,系自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跃云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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