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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0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厂员工,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家属楼**栋**单元**室,现住本市高新区**路**小区**室。2016年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3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号小型普通客车(其朋友张某某乘坐在副驾驶位)在本市沿南二环桃园桥上道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4号路灯杆附近时,制动避让不及,将正在进行道路保洁工作的环卫工人邵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和张某某拨打“120”和“122”报警,在“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李某某得知邵某某已经死亡遂弃车逃离现场。2月4日11时,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西公交认字[2016A]第0203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西公交鉴法尸字(2016)第03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结论:邵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法医学鉴定意见书;4、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二0一七年三月十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181********;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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