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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高要市,身份证号码4412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巷**号。2020年5月8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4日20时30分许,无证驾驶粤J****3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本区**大道中往**路方向行驶,行至**大道中**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92.24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

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华达

检察官助理  梁坚敏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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