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无业,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溧河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2时35分左右,被告人李**饮酒后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左转行驶到新野县汉华路***对面张*家门前无故踹门,被路人报警后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清
吴增卓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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