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5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 **市**镇**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有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霞浦县城关,先后以投资入股“滴滴刷单”、“美丽乡村”、“银行投标”、“下浒小学翻新”、“作关系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戴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26万元、被害人张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28万元、被害人郭某甲投资款人民币3.6万元、被害人吴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26万元、被害人郭某乙投资款人民币5.31万元、被害人胡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5万元和“作关系费用”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甲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21万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市**区澳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附近的麦法龙超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已全部偿还上述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收条、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戴某某、郭某乙、郭某甲、胡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陈述。
3、证人苏某某、李某某、倪某某、许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累计数额人民币20.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石生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