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刑诉〔2018〕2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43********,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颍泉区**镇**居委会**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12时许,在阜阳市颍泉区**镇**居委会**庄,王某某和李某甲因纠纷发生厮打,李某甲将王某某打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明兰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李某乙、牛某某残疾证复印件、情况说明;
3.证人李某丙、郑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阜)公(法临)鉴字[2018]216号鉴定文书、皖高[2018]精鉴字第1282号、1283号;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生活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18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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