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西文,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7********,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住河北省南宫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西文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1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西文在网络上委托代办公司使用他人信息于2016年7月20日注册江苏**焊材有限公司,并在网络上购买开户名为“岩某某”的中国银行的银行卡,购买开户名为“陈某甲”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用以从事诈骗活动。被告人李西文通过向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点数充值,对江苏**焊材有限公司在网络上进行推广,通过虚构自己经营焊接材料的事实,以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方式招揽客户,以虚假的“耿某某”、“李某甲”的身份与客户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客户将货款转到“江苏**焊材有限公司”对公账号后,被告人李西文将货款转到“岩某某”、“陈某甲”为开户名的银行卡,继而提取现金挥霍。
1.2018年11月21日,舒兰市**街居民宁某某准备购买焊接材料,通过浏览网站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被告人李西文虚构自己经营焊接材料的事实,向宁某某提供虚假货单及价格,谎报“耿某某”的名字与宁喜臣签订购买合同,并要求宁某某支付全部货款22,800.00元人民币。同日,宁某某向江苏肯纳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22,8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西文将其中的3,000.00元人民币用以支付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点数充值,其中的19,800.00元人民币转到以“岩男女”为开户名的银行卡内,分四次在河北省南宫市**镇的自动取款机取走,将赃款挥霍。
2.2018年11月30日,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李某乙为购买焊丝通过百度搜索网与化名为“耿某某”的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并签订购购销合同,李某乙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3,250.00元人民币用以购买焊丝,被告人李西文收到货款后未发货并拉黑李某乙联系方式。
3.2017年12月27日,上海**制管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为购买焊材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并签订购销合同。王某某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24,000.00元人民币用已购买焊材,被告人李西文购买6,800.00元人民币的劣质焊丝发给王某某。
4.2018年5月25日,湖南省**中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陈某乙为购买焊条通过网上搜索与李西文取的联系,并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9,0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收到货款后未发货。
5.2017年9月13日,福建省厦门**机电有限公司员工何某甲为购买焊丝通过网络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的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12,0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收到货款后未发货。
6.2018年12月29日,辽宁省葫芦岛市**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的联系,达成购销协议,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29,2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收到货款后发给刘某某价值6,900.00元人民币的焊丝。
7.2018年7月19日,广东省鸿荣重工有限公司员工钟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11,280.00元。被告人李西文收到货款后未发货。
8.2018年4月27日,四川省锦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冯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00元用于购买焊丝。被告人李西文收到货款后发给冯某某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焊丝。
9.2018年5月8日,上海市**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何某乙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于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6,6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收到货款后未发货。
10.2018年12月25日,宁夏佳南自控仪表有限公司员工宋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26,5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收到货款后未发货。
11.2018年8月6日,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曹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29,560.00元。被告人李西文收到货款后购买1,500.00元的焊丝发给曹某某。
12.2018年1月2日,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康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18,270.00元。被告人李西文购买12,000.00元人民币的焊丝发给唐某某。
13.2017年12月26日,山东省临沭县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郝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31,2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购买11,000.00元人民币的焊丝发给郝某某。
14. 2018年4月28日,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马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36,3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购买11,000.00元人民币的焊丝发给马某某。
15.2017年12月11日,广东省洪辉五金弹簧有限公司员工方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5,580.00元。被告人李西文购买1,500.00元人民币的焊丝发给方某某。
16.2018年11月15日,浙江嘉兴市高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计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3,780.00元。被告人李西文没有发货。
17.2018年1月8日,浙江曼托瓦尼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魏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14,0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购买4,500.00元人民币的焊丝发给魏某某。
18.2017年11月29日,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陈某乙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8,1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没有发货。
19.2018年9月18日,威海森桥国际贸易公司员工姜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44,5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没有发货。
20.2017年11月28日,上海阅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顾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8,0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没有发货。
21.2017年3月28日,漳平市**业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郭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7,930.00元。被告人李西文没有发货。
22.2017年12月18日,山东寿光**经贸有限公司员工袁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35,0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购买了16,000.00元人民币的焊条发给山东寿光**经贸有限公司。
23.2018年9月6日,泉州**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戴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9,018.00元。被告人李西文购买了2,400.00元人民币的焊条发给泉州**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4.2018年12月16日,永安晟荣安装有限公司员工龙某某为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8,712.00元。被告人李西文没有发货。
25.被告人李西文明知李某丙(已判刑)通过代理注册公司,在网上发布低价出售焊条、焊丝的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上钩并与之签订虚假合同,后采取不发货、中断联系的方法诈骗获利的事实。被告人李西文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单独或伙同李某丙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邢台市、邯郸市等地银行自动柜员机提取诈骗所得赃款14次计564,204.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西文分得赃款20余万元人民币。
26.2017年9月18日,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严某某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3,360.00元。被告人李西文没有发货。
27.2018年9月20日,大连**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并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发1,000.00元劣质焊丝给刘某某。
28.2018年4月13日,安徽鼎梁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肖某某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买焊丝的购销合同,并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14,0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发货5,000.00元劣质焊丝给肖克龙。
29.2018年7月19日,杭州**自行车有限公司员工黄某某购买焊丝通过网上搜索与被告人李西文取得联系,签订购买焊丝的购销合同,并向江苏**焊材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李西文发了6,000.00元劣质焊丝给黄某某。
综上,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李西文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邢台市、邯郸市等地诈骗作案42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28,0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侦查终结、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江苏肯纳焊材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岩某某”“陈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2.证人李某甲、李某丙、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宁喜臣、李 、王灶焰、陈志花、何敏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西文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西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刚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西文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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