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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林昌龙、游天等诈骗、偷越国边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16号

被告人林昌龙,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天,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0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桂阳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昌龙、游天、游某某、李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芦某某等人在缅甸邦康勐波县勐平建立电信网络诈骗组织,并提供场地、工具、资金、网络平台和后勤保障、日常管理等,拉拢组织成员针对国内广大不特定群众实施“杀猪盘”诈骗行为。该组织的诈骗行为方式是:组织成员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获取图片将自己包装成“高富帅”、“白富美”等成功人士,并修改软件定位在国内,之后在陌陌、探探、微信、QQ等网络社交软件上物色、添加被害人;通过与被害人频繁热聊,建立虚假的男女朋友关系等,以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登录诈骗组织控制的“智投宝”平台,初期让被害人获取小额回报后顺利提现,逐步诱骗被害人投入大量资金;在被害人从“智投宝”平台提现时,诈骗组织又捏造“支付手续费”、“缴纳税款”、“支付银行解冻金”、“流水不够”等理由,不断诱骗被害人继续向诈骗组织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直至被害人发现被诈骗为止。

2019年11月8日左右,被告人林昌龙拉拢并伙同游某某、游天、任某某等六人从国内景洪市偷越国(边)境后前往缅甸邦康勐波县勐平,加入上述诈骗组织,直接实施“杀猪盘”诈骗行为,林昌龙担任上述人员的组长,其中游某某等二人于2019年12月3日左右离开诈骗组织并偷越国(边)境后返回国内,林昌龙、游天于2020年1月18日左右离开诈骗组织并偷越国(边)境后返回国内。2019年12月7日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从国内景洪市偷越国(边)境后前往缅甸邦康勐波县勐平,加入上述诈骗组织,具体实施“杀猪盘”诈骗行为,至2020年1月6日左右离开诈骗组织并偷越国(边)境后返回国内。林昌龙等人的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被告人林昌龙、游天等人利用“智投宝”平台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诈骗,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20日先后多次向“智投宝”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526231元。林昌龙、游天二人因此获利人民币13.5万元。

(2)被告人林昌龙、游某某等人利用“智投宝”平台对被害人李某乙进某某行诈骗,李某乙于2019年11月26日至27日先后两次向“智投宝”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9300元。

(3)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利用“智投宝”平台对被害人巫某某进行诈骗,巫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6日先后多次向“智投宝”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2180元。2020年1月4日,巫某某又向“智投宝”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5000元。

(4)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利用“智投宝”平台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诈骗,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9至2019年12月31日先后多次向“智投宝”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1000元。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5日,陈某某又向“智投宝”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5261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2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单元**号抓获被告人林昌龙;2020年4月22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小区****单元**抓获游某某;2020年4月28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单元****号抓获游天;2020年4月22日,公安民警在湖南省桂阳县拘留所外抓获李某甲。林昌龙等四名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再查明,被告人林昌龙、游天、游某某、李某甲在芦**等人组织、领导的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昌龙、游天、游某某、李某甲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有涉案银行账户信息和流水,被害人李某乙、黄某某、巫某某、陈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转款记录等,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出具的乘坐火车、飞机记录,綦江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等书证;同案人任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黄某某、巫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昌龙、游天、游某某、李某甲的有罪供述;“智投宝”平台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远程勘验获取的腾讯“智投宝”后台数据,腾讯公司提供的腾讯“智投宝”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能够证实:本案“智投宝”电信网络诈骗组织的行为方式,以及被告人林昌龙等四人偷越国(边)境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经过、涉案金额、所起作用等事实。

3.有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2020年4月22日,公安民警抓获林昌龙、游某某、李某甲;同月28日,公安民警抓获游天;上述四名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昌龙、游天、游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昌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多人在境外利用“智投宝”平台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35531元,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拉拢并伙同共计六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多人在境外利用“智投宝”平台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26231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多人在境外利用“智投宝”平台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3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多人在境外利用“智投宝”平台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318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游天、游某某、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昌龙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昌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林昌龙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游天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天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游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甲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海波

检察官助理:彭玲

2020年8月25

                                      

附:

    1.被告人林昌龙、游天、游某某、李某甲现均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视频光盘六张等。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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