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林某某,外号“阿土”,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居委会**路**横**号。201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阿平”,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201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林某某位于**镇**路**牛肉火锅城对面的民宅内,林某某提供场所,张某某负责日常管理、提供安全套等工具,给韦某甲、韦某乙、韩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后抽取卖淫人员每人每次卖淫向嫖客收取的人民币80元嫖资中的30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被饶平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簿4本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韦某甲、韦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友雄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