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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林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65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那界村**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月**日0时许与林某甲、林某乙、林某军、林某丙(四人因本案已获刑)、林某丁(2000年11月11日出生,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己庚、林某(以上四人均在逃)、“黑人”(身份未明,在逃)等人一起驾驶摩托车游逛到*镇顺风加油站加油时,与同在顺风加油站加油的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陈某(三人案发时均未成人)三人相遇,林某某等人认为王某某、黄某某、陈某三人所驾驶的两台“鬼火”摩托车行为嚣张,于是在顺风加油站外等候王某某等人,待王某某等人加油出来后即追赶王某某等人,并截停王某某等人,林某某等人就分别对王某某、黄某某、陈某实施殴打,王某某、黄某某、陈某因害怕而弃车逃跑,林某某等人又打砸黄某某、王某某的摩托车,并将黄某某的摩托车丢弃在325国道*路段“东农公司”附近的水沟里,林某华等人作案后逃离现场。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被砸烂的摩托车价值为1361元;黄某某被砸的摩托车价值为70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多人无事生非,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如实供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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