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92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丁),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刘总、老刘),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商,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宋哥、胖子、张总),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曾用名:朱某丙,绰号:老朱),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商,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园。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浙江省浦江县**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山西省昔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朱某甲、黄某甲、孙某某、朱某乙、夏某某、黄某乙、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6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贷款诈骗
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朱某甲、黄某甲、孙某某、朱某乙及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分别结伙,组织人员通过贷款买车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孙某某、朱某乙及郭某甲等人负责散布信息寻找征信良好的客户,跟客户讲明诈骗方法,承诺给客户好处费,并虚构职业、收入、住址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包装后,带客户到江苏、上海等地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首付款由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孙某某、朱某乙及郭某甲等人提供,再以客户名义办理购车消费贷款,提车后以到外地上牌为由从汽车经销商处拿到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等购车资料,再让客户签订借款协议、车辆转让协议等车辆过户手续,最后由被告人梁某某、朱某甲等人持车辆转让协议、车辆合格证等资料将提来的新车在未上牌之前卖掉,从中获利。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及客户均不去归还贷款。经查实,被告人梁某某参与9次,涉案金额118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5次,涉案金额64万余元;被告人黄某甲参与4次,涉案金额53万余元;被告人朱某甲参与2次,涉案金额27万元;被告人夏某某参与1次,涉案金额20万余元;被告人朱某乙参与1次,涉案金额14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1次,涉案金额14万元;被告人黄某乙参与1次,涉案金额13万元;被告人付某某参与1次,涉案金额13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参与1次,涉案金额7万余元。具体如下:
1. 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经郭某甲联系并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被告人黄某甲带领下,以12.79万元价格向江苏丹阳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凌度汽车一辆(车架号LSVCJ2BM4J*******),同时被告人赵某某以该车为抵押向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7.6万元。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后被告人赵某某归还贷款3805.07元,尚欠72194.93元未还。
2. 2018年9月,王某甲(另案处理)经程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介绍,由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用虚假信息包装后,以20.22万元价格向江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2J*******),同时王某甲以该车为抵押向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3.1万元。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后王某甲归还贷款21833.32元,尚欠109166.68元未还。
3. 2018年9月,张某乙(另案处理)经程永霞、刘某乙介绍,由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用虚假信息包装后,以20.72万元价格向镇江**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6J*******),同时张某乙以该车为抵押向**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5万元。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贷款至今未还。
4. 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经俞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由被告人朱某乙用虚假信息包装后,以19.44万元价格向宿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2J*******),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以该车为抵押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14万元。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朱某甲负责将车卖掉。贷款至今未还。
5. 2018年10月,被告人夏某某经万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黄某甲用虚假信息包装后,以31.6万元价格向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奥迪A6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4G1J*******),同时被告人夏某某以该车为抵押向**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21万元。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后被告人夏某某归还贷款5418.19元,尚欠204581.81元未还。
6. 2018年10月,郭某乙(另案处理)经程某某、刘某乙介绍,由被告人孙某某用虚假信息包装后,以21.02万元价格向马鞍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8J*******),同时郭某乙以该车为抵押向**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13.6万元。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贷款至今未还。
7. 2018年10月,郭某丙(另案处理)经程永霞、刘某乙介绍,由被告人孙某某用虚假信息包装后,以20.62万元价格向南京**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5J*******),同时郭某丙以该车为抵押向**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4万元。提车后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后郭某丙归还贷款24248.24元,尚欠115751.76元未还。
8. 2018年10月,郑某甲(另案处理)经被告人黄某乙、孙某某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被告人付某某、孙某某带领下,以20.52万元价格向江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5J*******),同时郑某甲以该车为抵押向**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3万元。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朱某甲负责将车卖掉。贷款至今未还。
9. 2018年10月,樊某某(另案处理)经刘某甲(另案处理)介绍,由“周某甲”、周某乙(均另案处理)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郭某甲安排的郑某乙、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梁某某安排的叶某某(另案处理)带领下,以20.42万元价格向上海**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4J*******),同时樊某某以该车为抵押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贷款14万元。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后樊某某归还贷款5900.02元,尚欠134099.98元未还。
10. 2018年11月,刘某丙(另案处理)经刘某丁(另案处理)介绍,由“周某甲”等人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刘某丁、郭某甲安排的郑某乙和被告人梁某某安排的叶某某等人带领下,以20.69万元价格向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同时刘某丙以该车为抵押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13万元。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后刘某丙归还贷款16302.92元,尚欠113697.08元未还。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二、合同诈骗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孙某某及郭某甲、郭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分别结伙,组织人员通过融资买车方式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款,其中,被告人朱某乙、孙某某及郭某甲、郭某丁等人负责散布信息寻找征信良好的客户,跟客户讲明诈骗方法,承诺给客户好处费,并虚构职业、收入、住址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包装后,带客户到江苏、上海等地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首付款由被告人梁某某、朱某乙、孙某某及郭某甲、郭某丁等人提供,再以客户名义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提车后以到外地上牌为由从汽车经销商处拿到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等购车资料,再让客户签订借款协议、车辆转让协议等车辆过户手续,最后由被告人梁某某、朱某甲等人持车辆转让协议、车辆合格证等资料将提来的新车在未上牌之前卖掉,从中获利。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及客户均不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等义务。经查实,被告人梁某某参与11次,涉案金额120万余元;被告人朱某乙参与4次,涉案金额45万余元;被告人朱某甲参与4次,涉案金额45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1次,涉案金额14万余元。具体如下:
1. 2018年7月,招某某(另案处理)经高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由郭某丁安排徐某某及被告人梁某某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徐某某和被告人梁某某安排下,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7.5万元向上海市普陀区**路**4S店购买起亚K5汽车一辆(车架号LJDUAA246H*******),提车后由郭某丁等人负责将车卖掉,尚欠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8486.34元未付。
2. 2018年9月,李某乙(另案处理)由朱某乙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被告人朱某乙、梁某某、朱某甲及叶某某的安排下,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9万元向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速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2A21K0J*******),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尚欠**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万元未付。
3. 2018年9月,张某丙(另案处理)由朱某乙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被告人朱某乙、梁某某、朱某甲及叶某某的安排下,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12万元向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7J*******),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尚欠**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5万元未付。
4. 2018年9月,王某乙(另案处理)由朱某乙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被告人朱某乙、梁某某、朱某甲及叶某某的安排下,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13万元向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3J*******),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尚欠**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4560.63元未付。
5. 2018年9月,秦某某(另案处理)由朱某乙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被告人朱某乙、梁某某、朱某甲及叶某某的安排下,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13万元向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3J*******),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尚欠**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元未付。
6. 2018年8月,阮某某(另案处理)经周某甲、周某乙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郭某甲及被告人梁某某安排的叶某某带领下,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16万元向镇江**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4J*******),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尚欠**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9999.99元未付。
7. 2018年9月,陆某某(另案处理)经“林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由郭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林晓丽”及被告人梁某某、叶某某等人带领下,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13万元向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3J*******),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尚欠**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9166.67元未付。
8. 2018年9月,季某某(另案处理)经“周某甲”、周某乙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郭某甲、周某乙、郑某乙及被告人梁某某安排的叶圣哥带领下,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14万元向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XJ*******),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尚欠**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2222.22元未付。
9.2018年9月,董某某(另案处理)经郭某甲等人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郭某甲安排的郑某乙及被告人梁某某安排的叶某某带领下,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13万元向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3J*******),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等人负责将车卖掉,尚欠**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4583.33元未付。
10. 2018年10月,吴某某(另案处理)经刘某丁介绍,由“周某甲”、周某乙用虚假信息包装后,在郭某甲安排的郑某乙、李某甲及被告人梁某某安排的叶某某带领下,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14.5万元向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2J*******),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将车卖掉,尚欠**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0972.22元未付。
11.2018年10月,田某某(另案处理)经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用虚假信息包装后,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15万元向马鞍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0J*******),提车后由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将车卖掉,尚欠**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5484.13元未付。
三、诈骗
2018年8月,包某某到郭某丁的汽贸店咨询买车事宜,郭某丁谎称可以零首付贷款买车,其汽贸店垫付的首付款可以按期分摊到贷款月供里,包某某信以为真,便根据郭某丁的安排,跟随被告人黄某甲及被告人梁某某安排的王某丙(另案处理)一起到江苏镇江,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租赁有限公司融资14万元,以20.52万元价格向镇江**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5J*******),首付款90057.53元由被告人梁某某垫付。提车后,郭某丁将汽车及购车资料均带走并将汽车卖掉,获利由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及郭某丁、王某丙分掉。后包某某国找郭某丁提车,郭某丁又欺骗包某某签下15万元的欠条就可以提车,包某某签下欠条后,仍一直未能提车,郭某丁反而多次要求包某某支付15万元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口信息、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保险单、购置税申报表、车辆合格证、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还款证明、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借款合同、车辆转让协议、车辆转入授权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方某某、李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朱某甲、黄某甲、孙某某、朱某乙、夏某某、黄某乙、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及同案人员郭某甲、郭某丁、叶某某、王某丙、程某某、刘某乙、万某某、郑某乙、周某乙、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孙某某、黄某甲、朱某甲、夏某某、朱某乙、陈某某、黄某乙、付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中被告人梁某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朱某甲、夏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乙、陈某某、黄某乙、付某某、赵某某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孙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某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朱某甲、黄某甲、孙某某、朱某乙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故对被告人梁某某、朱某甲、黄某甲、孙某某、朱某乙、夏某某、黄某乙、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烈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朱某甲、黄某甲、孙某某、朱某乙、夏某某、黄某乙、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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