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捕前住五通桥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梁某某在刘某某(已判决)、佐某某(已判决)开设的位于五通桥区**镇**楼街**号**栋**单元**楼**号自建房的赌场内负责看堂子,维护赌场秩序,并领取酬劳,非法获利约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系从犯、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一皎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井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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