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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梁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萍检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1999年6月30日被芦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由芦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芦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芦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向芦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1999年6月2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和几个朋友在芦溪县**镇**街上江某某的夜宵摊上准备吃东西,江某某跟梁某某谈到有人说梁某某欠了其他夜宵摊主夜宵钱的事,梁某某听后心生不满,就质问是哪个摊主说的,此时在附近摆夜宵摊的被害人李某某刚好路过,被告人梁某某认为是李某某说的他欠了夜宵钱,遂与李某某在**镇原**法庭门口对质,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被梁某某刺中后脖子后随即倒地,梁某某为防止李某某反抗,又持匕首在李某某右大腿上刺了一刀,随后迅速逃离了现场,并在逃跑途中将作案工具扔在了**村路边。后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锐器造成的高位颈椎骨折而引起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

被告人梁某某在1998年期间作为余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早期主要成员,在广东期间针对在广东的南坑务工人员实施了多起抢劫、敲诈勒索犯罪,为害一方。

二、抢劫、敲诈勒索罪

1、199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余某甲(已判刑)、周某某(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强迫胡某甲带路,非法闯入广东省南海市**镇**村胡某甲之兄胡某乙租住房,对胡某乙进行殴打,当场抢走胡某乙BP 机、金戒指、现金人民币700 元,并要胡某乙交出人民币10000 元。当胡某乙提出无钱时,余某甲从厨房中拿出一把菜刀欲剁掉胡某乙手,胡某甲见状与余某甲商谈由其担保拿出人民币10000 元。之后余某甲、梁某某等人用绳子将胡某乙、胡某乙之妻、胡某乙外甥女捆绑在租住房的二楼楼梯上,并将胡某乙之妻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二枚抢走,押胡某甲离开。三天后,胡某甲将人民币9300 元交王某某转交余某甲。

2、199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余某甲(己判刑)、“周某某”(身份不详,在逃)等人非法闯入广东省南海市**镇**村胡某甲租住房,无故殴打胡某甲,并要胡某甲拿五千元钱。胡某甲害怕再次遭到毒打,一星期后胡某甲交给余某甲人民币5000 元。

3、1998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余某甲(已判刑)、余某乙(已判刑)等人持刀在广东省南海市**镇**村刘某甲的租住房内找到刘某甲,以刘某甲没买他们的火车票为由对其进行殴打,要刘某甲拿人民币2000元给他们,并威胁刘某甲不准报警。三天后,刘某甲拿了人民币2000元通过王某某交给余某甲、余某乙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萍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二十二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胡某甲、刘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和现场指认笔录、同案犯余某甲、余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尸检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生活琐事为由,逞强斗狠,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胡某乙财物,其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强行勒索胡某乙、胡某甲、刘某甲财物,其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震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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