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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l梁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乡**村**号2010年10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9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被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被告人梁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GU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义县柳四线由西联乡往柳城镇方向行驶,20时28分,当车行驶至柳四线0KM+700M处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随后民警将梁某甲带至武义县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检验,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4.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2020年8月21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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