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452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县**镇**村**溪**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泽炜,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连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害人马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灵芝街道**大厦内通过网络认识一网名为“紫夜雪舞”的人,经对方介绍和指引操作,在“星际**”APP内多次大额投注后发现无法提现,总计被骗人民币1119719元。经查,被害人马某某被骗资金中,部分资金系由被告人袁某某之子周某某(另案处理)转移,被告人袁某某、连某某明知周某某让其转移的资金系赃款,仍于2020年5月28日以转账、取现的方式帮助周某某转移赃款人民币140000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连某某在福建省**市**县**镇**村**溪**号被民警抓获。同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江西省**市**区**镇**街**号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连某某已部分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资金流向图、银行流水账单、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记录、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清单、户籍证明等;
2、归案经过;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中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对被告人袁某某、连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连某某(151********)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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