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l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白族,文盲或半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区,住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伙同翟某某在**中学后面姚某某家鸭舍内盗得1只土番鸭,于2020年4月23日晚伙同翟某某、邱某甲、叶某甲在**镇**村吴某甲家鸭舍内盗得5只土番鸭,经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6只土番鸭价值人民币1700元。

2、被告人龙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低价收购翟某某等人盗窃所得7只土番鸭、2020年4月24日低价收购翟某某等人盗窃所得14只土番鸭,2020年4月份,被告人龙某某收购了某某、王某某、洪某某、陈某甲、吴某乙等人盗窃所得土狗两只,经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以上被盗土番鸭、土狗价值共计人民币5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玉山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物证;

2、户籍信息,同案犯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被害人陈某乙,程某甲,程某乙,叶某乙,吴某甲,周某某,姚某某,董某某,陈某丙,邱某甲的陈述;

5、证人叶某甲,廖某某,瞿某某,邱某乙,程某丙,俞某某,吴某乙,洪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明知瞿某某等人贩卖给其的土鸭、土狗系偷盗所得,仍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龙某某伙同瞿某某等未成年共偷盗6只土番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小青

检察官助理:刘洋洋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