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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罪)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韶关市浈江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1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10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大约是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于某某无证驾驶着粤R87****小型轿车途经韶关市浈江区通宝路红月网吧附近路段的时与一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于某某的血样检验,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及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韶关市**区**路**

2.随案移交: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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