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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1与胡某2敲诈勒索案)_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胡*1,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经开区********号,农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2,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经开区**乡**村**组,农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1、胡*2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1以自己家位于渭南市经开区**镇**村*组耕地被道路侵占为由,在被告人胡*2的帮助下采取以车岔路、以人拦车的方式,强行阻挡过往拉沙车通行,被告人胡*1向过往拉沙车累计收费69800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1、胡*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1、胡*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拦车通行的方式强行向过路车收费达69800元,数额巨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胡*1、胡*2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毛莉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1现羁押在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胡*2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6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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