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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卫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3031,汉族,初中毕业,籍贯河南省许昌市,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街道办事处**路**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白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平顶山市卫东区长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寿路与文丰巷交叉口附近时,被公安干警查获。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7.71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珂

       检 察 员:王洪伟

20191015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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